明确界定录用条件
企业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有单方解除权,为确保您正确行使,建议您把好招聘关,明确界定录用条件并通过发送聘用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等方式向劳动者公示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做好考核工作,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及时解除合同,否则过了试用期将需要支付较高的辞退成本。
明确严重违纪、量化重大损害情形
企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况下有单方解除权,为确保您正确行使,建议您在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对严重违纪、重大损害等情形作出明确量化的规定,同时注意保留职工严重违纪、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严重影响的事实依据,以便发生争议时举证。
、解雇需有法定理由
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及程序解除或终止,并应当依法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请您注意遵守该项义务,否则将面临加付50%至100%、甚至二倍经济补偿金的惩罚的风险。
合同变更条款
1.合同变更条款,常表现为“合同之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做成书面方为有效”,诸如此类。然若当事人之行为于此约定相悖,其行为使对方产生合理信赖并依此行事,参照《合同法》第36条、第6条之规定
并参考《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9条第(2)款;《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第2.1.18条。,该方当事人亦难主张此条款之适用。
2.合同附有担保的,应依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妥善处理将来可能发生的主合同之变更与担保合同之间的关系,以保障合同担保的持续有效。
《担保法》第24条;《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
合同转让条款
1.根据《合同法》第5章之规定,除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等情形外,债权人转让的,仅需通知债务人。债务转移及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需经债权人同意。由于债权人转让可能会使交易关系更为复杂,合同中通常会设置合同转让条款,对当事人可能实施的合同转让行为进行限制。
2.在进行合同转让时,应尽可能采取全部有关当事人共同签署转让协议的方式处理。否则,则需同时考虑以下两方面的需要:
(1)需经新债务人书面同意承受债务,如此委托人即可直接向新债务人主张;
(2)需经原合同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转让,以防止其依原合同向委托人主张。
3.合同附有担保的,应依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妥善处理主合同之转让与担保合同之间的关系,以保障合同担保的持续有效。
《担保法》第22条、第23条、第61条;《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29条。
4.合同转让时,原合同条款包括原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等仍继续有效,应考虑是否有必要同时进行合同有关内容的变更。
在未取得批准的情况下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标的的以物抵债协议无效
【裁判要旨】:以物抵债协议系以动产或不动产替代原债务,从而使得债权债务关系得以消灭。以物抵债协议中往往涉及动产或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故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必须符合法律关于物权变动的相关要求。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特殊的财产,其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都必须取得有关政府的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标的的以物抵债协议会造成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在未取得批准的情况下,该协议应为无效。
中小股东须尊重
经济环境变化形势下,更加需要全体股东同舟共济,齐心协力。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同样是企业的投资者,请您善待中小股东,尊重他们的参与权、表决权,保障他们的知情权,保护他们的利润分配权等各种股东权。很多公司因为大股东不尊重中小股东造成股东内讧无常经营。公司内部争议容易导致公司治理出现僵局,不仅可能将公司以及股东卷入诉讼,消耗公司的人力、物力,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公司解散。
按照规定程序解决分歧
公司的投资者之间产生分歧十分正常,建议您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解决争议。召开股东会前,请您务必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方式与内容通知股东,如果您没有妥当地履行通知义务,所形成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能将被法院撤销。建议您更多地以磋商的方法化解公司内部分歧。
结束经营要清算
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能因种种因素需要结束营业。请您务必注意按期履行投资者的清算义务。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公司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股东将面临直接承担公司全部债务的风险。
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129号
关于《会议纪要》中附条件支付转让款的约定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社会公共利益一般是指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或者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秩序以及社会善良风俗等。本案中,东北**大学处分的其安达校区固定资产,虽属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教育资源,但该资产的转让系东北**大学与深圳***公司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进行的有偿转让。就东北**大学处分案涉资产本身而言,并没有损害全体社会成员或者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也没有证据证明案涉资产的处分损害了东北**大学的正常教学管理秩序或者学生正常接受学校教育的,案涉资产的处分既未损害社会公共秩序,也未损害社会的善良风俗。就案涉资产的转让价格而言,东北**大学作为市场经济商业交易活动中的交易标的物,其价格受到市场行情、开发利用价值以及当事人自身原因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案中,深圳**公司为促成交易的完成,支付了30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而东北**大学并未为深圳**公司履行《置换协议》《补充协议》提供必要的条件,《置换协议》《补充协议》未能履行的原因不在深圳***公司一方。虽然《补充协议》约定深圳***公司的合同义务是出资6500万元建设东北**大学新校区体育馆等工程,但是《补充协议》同时约定检验深圳新世纪公司履行合同的标准是是否保证东北**大学得到价值6500万元的体育馆等建筑,《补充协议》的约定含有东北**大学为深圳**公司提供建设项目机会的义务。由于《置换协议》《补充协议》未能履行,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会议纪要》的形式终确定了深圳***公司获得案涉资产的对价,即深圳***公司在已经支付3000万元土地出让金的基础上,分两步支付6500万元,其中4000万元根据东北**大学的工程进度分期拨付到位,2500万元在双方后续合作开发工程项目盈利中优先支付。深圳***公司获得案涉资产的终对价,是在当事人双方前期合同履行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确定的,并无证据证明《会议纪要》的约定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况且,2500万元支付条件为双方后续合作开发工程项目盈利,条件是否成就首先取决于东北**大学而不是深圳***纪公司。即便《会议纪要》约定的该条件未成就,2500万元无需支付,也未损害全体社会成员或者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东北**学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宜将东北**大学管理的国有资产利益等同于《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的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认为《会议纪要》的约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并进而认定《会议纪要》的该部分约定无效,适用法律错误。
违约方不能以定金罚则超过实际损失为由,要求对定金予以调整。
裁判要旨:定金虽然属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但与违约金并不属同一概念,违约方要求对定金予以调整,不符合定金的性质及适用规则,不予支持。齐精智律师提示定金属于担保方式,而违约金属于违约责任。
“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有什么区别?如何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例如:一份判决确定,债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那么,在本案中,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债务利息。应当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