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的认定问题
裁判依据:
《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裁判标准:
借贷双方虽然均为企业法人,但并无证据显示出借人是以经常放贷作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同时借款人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民间借贷行为存在《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或者《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间借贷合同有效,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债权人为讨要借款真意保留退还假借据给债务人,债务人随即知道债权人真意保留的,保留的真意有效
本案要旨: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债务人以只还本不还息为条件,债权人为讨要借款变造假借据退给债务人,债权人的行为构成真意保留,一般情况下保留的真意不受保护,但债务人随即知道债权人真意保留的,则保留的真意有效,债权人的利息请求应予支持。
退伙时合伙人之间出具的借条的,合伙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
本案要旨:退伙时,合伙人之间出具的借条的实质系双方对合伙期间的合伙财产、债权债务的终结算,具有合同性质,双方的合伙关系由此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
夫妻一方以证明人身份在配偶所立借据上签字确认,该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配偶以证明人的身份在负债凭证上签字确认,但否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债权人又无证据证明其为共同债务人的,不宜确定为共债共签,而应当根据合同相对性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在小额民间借贷中,款项往来有时采用现金的形式,当事人间常常对于借款是否交付、本金利息是否归还等事实各执一词。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借贷双方均可能利用这一点,就借款关系是否生效、还款义务是否已履行等重要事实进行虚假陈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现金还款的事实难以查明时,因债权人持有借条等书面证据,故而举证的后果往往不利于债务人。因此,借贷双方应注意在民间借贷款项交付时,尽可能采用银行转账形式。确需采用现金方式的,应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条、归还借条,或在有见证人的情形下进行现金交易。若现金交付后,对方找理由称借条遗失、撕毁或抵押予他人不予归还的,应要求债权人出具书面材料载明借款返还的情况,以防止一方日后虚假陈述混淆事实。
一般保证责任请求权
《中华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款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连带保证责任请求权
(一)《中华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款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中华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利息支付请求权
《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当事人对公司破产债权受偿不满,转而对个人进行民间借贷诉讼
章某在富阳地区长期从事资金拆借,从2014年起与富阳A公司之间存在资金借贷关系,双方交易的形式主要通过章某将借款付至A公司账户或其法定代表人陈某个人账户。
2015年4月10日,章某又向A公司出借款项30万元, A公司会计许某接受陈某的指令和委托,将许某的个人账户提供给了章某,该笔借款终打入了许某个人账户。同时,许某对A公司之前与章某的借款共计110万元进行了结算确认,10日后,许某又代表A公司和陈某向章某办理借款15万元,并在借条上签字。
2016年,富阳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清算案,章某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笔,一笔申报债权130.66万元(本金125万元、利息50.66万元);另一笔申报债权70.3万元(本金52.8万元、利息17.5万元)。经管理人调查,章某与A公司之间的借款往来,均在A公司财务资料载明,由陈某和A公司出具相应的借款手续,借款资金亦由A公司使用,借款利息且存在超过法律保护范围的情况。
经统计,自2014年9月5日起章某累计向A公司出借本金791.8万元,A公司通过自身及关联人员(许某、陈某等人)累计向章某归还本金和利息计822.99万元,A公司已经超额支付章某借款本金和利息。故而,管理人终确认章某债权为0元,经过两次债权人会议,章某均未提出异议。见A公司破产确认章某的债权为0,章某遂将A公司会计许某之前签订和收款的借款共计125万元予以整合,起诉要求其归还欠款。
富阳法院结合破产案件管理人对于A公司财务的调查情况和章某在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的情况,认定章某主张不实。法院认为,章某将公司债务转而向会计许某个人追讨的行为,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判决驳回章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仅依据借条或仅依据转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法院是否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答:借款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和抗辩均有举证责任,并且举证责任是循环分配的。原告仅依据借条或转款凭证提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或转账系偿还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一方无法完成其举证证明责任时,就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