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纵容他人醉酒驾驶发生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
【裁判要旨】机动车辆所有人明知他人醉酒的情况下,仍纵容他人驾驶机动车,车辆所有人与车辆驾驶者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在过失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场合,由于交通肇事罪事实上乃危险驾驶的加重结果,故车辆所有者亦要对交通肇事罪结果负责,进而成立交通肇事罪。
劫持被害人后,要求被害人以勒赎之外的名义向其家属索要财物的行为,应以抢劫罪论处
刑事审判实践中,被告人控制被害人并通过被害人向其家属索要钱财的情形比较复杂,有的是通过被害人转达勒赎请求,以使被害人亲属确信其被控制的事实并增加威慑力量;有的是明确要求被害人不能暴露其被控制的事实,使被害人家属误以为其因正当事由需要钱财而提供;有的是笼统要求被害人向其家属索要钱财,至于被害人以何种名义向其家属索要钱财在所不问。对此,必须区别情况,区别对待。前两种情形的结论比较明确,以是否胁迫第三人为标准,如是胁迫第三人认定罪;不是则认定抢劫罪。对于第三种情形,由于第三人对被告人是否胁迫被害人处于不确定状态,需要视被害人与第三人的沟通情况而具体认定:如果被害人告知第三人其人身被控制而要钱,则被告人构成罪;如果被害人并未告知第三人其人身被控制,即使被害人家属感知,在无证据证实被告人有明确的胁迫第三人的主观犯意和客观行为的情形下,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劫持被害人后通过被害人以其他理由要求其家属汇款到指定账户,虽然被害人的家属已感觉到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胁,但被告人向第三人勒索的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尚不明显,被害人是以炒股而非以赎身名义向家属要钱,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王**收购玉米案无罪
【裁判要点】
1.对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适用,应当根据相关行为是否具有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前三项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进行判断。
2.判断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的经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考虑该经营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于虽然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自首有两方面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 关于自动投案,根据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和《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的规定,除直接到公安机关投案外,其他一些情形下归案也可视为自动投案,其中包括“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 关于如实供述。如实供述的标准,就内容而言,要求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对于黄某次供述中仅承认杀死一人的情况,《意见》规定:多次实施同种罪行,仅交代部分罪行的,需要综合考虑已交代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已交代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按照上述标准,黄某次供述不属实。
《解释》《意见》对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的时间也有要求:投案后始终如实供述;或者是自动投案时如实供述,后虽翻供,但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或者是自动投案时虽未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
骗取出口退税罪与一般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骗取出口退税数额的大小,是区分骗取出口退税罪与一般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的界限。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解释》第三条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五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根据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骗取出口退税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尚未达到五万元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王**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裁判要点】
1.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等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属于刑法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
2.“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王**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点】
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在遭受被害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行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事后主动自首的,对其可否免除处罚?
裁判要旨: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在遭受被害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行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行为人在事后主动自首,并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是在实施反击行为时造成他人死亡的,属于防卫过当。依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款的规定,行为人具有防卫过当和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因此可以依法对行为人免除处罚。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