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贪污案(2013)
『主要经验』以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说服法官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排除非法证据,穷尽一切程序手段为当事人合法权益而斗争
『案件结果』排除绝大部分被告人庭前有罪供述材料,大幅减轻原判刑罚,创造疲劳审讯非法证据排除经典案例。
吴某原系扬州市人社局开发区办事处副主任,被指控任职期间伙同下属朱某以虚报冒领异地务工人员辞职退保金手段,贪污国家社保金33万余元,同时被指控在负责筹备某办事处及担任某办事处主任期间以虚开烟酒的手段贪污公款1.1万元。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过阅卷和多次会见吴某,查阅了大量有关审讯程序的法律法规,根据了解到的情况,依法申请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申请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申请有关证人出庭作证,并获得法庭准许。经一审辩护,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依据在案证据提出的吴某在被羁押前在侦查机关所做的一份询问、三份讯问的有罪供述系侦查机关采用变相肉刑、疲劳审讯和威胁诱导的方式获取,应予排除的辩护意见,排除了这四份有罪供述,但对省检察院审查批捕讯问笔录未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予以排除;对起诉书指控的吴某、朱某2008年共同贪污金额10万余元未予认定。一审法院认定吴某、朱某共同贪污22万余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二年;朱某有期徒刑十年。
二审庭审中,辩护人继续做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的同时,重点针对一审没有排除的省检察院提审笔录应当予以排除的“排非”辩护,并针对39份《江苏省职工养老社会保险金结算(支付)凭证》的证明力问题发表了更有针对性的质证意见。终二审判决虽没有采纳“排非”的辩护意见和无罪辩护意见,但二审法院同时认为,因一审已经排除了吴某的四份有罪供述,仅靠剩下的一份省检察院审查批捕讯问笔录中吴某对具体情节表述不明的供述内容无法查明吴某在共同贪污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但认定朱某实施大部分骗取退保金行为的事实清楚,故认定朱某系主犯,吴某系从犯,将吴某的原判刑期十二年减为五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朱某系自首,改判有期徒刑五年。目前,本案还在继续申诉中。(本案被法院《刑事审判参考》选为排除非法证据指导案例,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主编的《非法证据排除使用指南》 选为典型案例,刑事诉讼法学陈瑞华教授刑事辩护学专着《刑事辩护的艺术》一书也对本案作了重点介绍,并称赞“这是我国法院率先将疲劳审讯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对象的案例,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庞某故意伤害案(2007)
『主要经验』事实存疑和情节轻微在轻伤害案件辩护中的有效运用
『案件结果』免予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9月1日19时许,被害人李某因潍坊市某区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庞某扣押其摆摊经营所用三轮车,与庞某在某停车场内发生争执,庞某以拳击打了李某面部,致其右侧眶内壁骨折,其伤情鉴定为轻伤。故对庞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阶段,庞某委托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在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的基础上,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1、指控庞某拳击李某面部致其轻伤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根据案发当时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证据不能排除被害人李某伤情系被其他人致伤的可能;3、即使被害人李某的伤情是由被告人庞某造成的,在当时的情况下,庞某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庭后,经多方努力,双方调解达成了互相赔偿对方损失的和解协议,法院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庞某犯故意伤害罪,但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徐某聚众扰乱秩序案(2018)
『主要经验』通过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还原事实真相,通过正确的法律适用推动无罪辩护
『辩护效果』公安机关撤案
徐某是 C村党支部、村主任,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监视居住。检察院指控: 2015年6月,徐某某多次组织村民到L公司堵门、给L公司南门外挖沟、用土堵东大门,期间村民进入L公司,造成L公司院墙被推倒,大门被破坏,直接经济损失近12万元。
审查起诉阶段本所律师窦荣刚、刘一凡接受委托为徐某某辩护。经详细阅卷、实地调查,向检察院递交无罪辩护意见如下:1.村民给L公司堵门不是为了蓄意扰乱公司生产经营秩序,而是为了讨要租赁费;徐某并非组织者或首要分子。 2.“群众以集体抗争的形式表达部分利益主体的诉求的行为,阻却违法性”,不能以此罪论处。3.案发时,L公司已停产,不存在“致使L公司不能正常生产”的情况。4.申请对徐某讯问笔录中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几份做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此外,律师还向相关涉案人员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六份随《辩护意见》提交,作为证明L公司拖欠土地租赁费、已停产、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证据。
C市检察院充分听取并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将本案两次发回C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终C市公安局法定期限内未将案卷材料重新移送检察院,作撤案处理。
伍某非法经营案(2017)
『主要经验』充分运用客观证据当事人原不利供述并证实犯罪嫌疑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辩护效果』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2014年1月份,伍某从潍坊某药品公司购进药品后把拉到家中车库存放,而后加价销售从中获利。侦查机关指控伍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伍某委托窦荣刚律师担任辩护人。
辩护人经向伍某调查发现,本案事实与侦查机关侦查情况存在出入,辩护人通过主动搜集、提供有关证明单位有药品经营资质、犯罪嫌疑人与单位有劳动关系、犯罪嫌疑人有职业资格证书、销售价款交付公司等书面证据,充分证实了伍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对于嫌疑人由于受个人主观心理影响,当初在侦查机关作了诸如自认加价销售药品等对己不利、与事实真相相悖的供述,辩护人也充分利用侦查机关提供的有关证据,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证实了这些供述的虚假性还原了事实真相。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如下:1、起诉意见书认定伍某“没有任何药品经营许可”,伍某作为自然人,自然没有药品经营资格,但伍某既是涉案药品的生产公司派驻潍坊的业务经理,同时也是经销商聘用并授权的业务员,同时伍某也具有“医药商品购销员四级”职业资格证书。伍某具有代表公司销售产品的资格。2、伍某把药品拉回家中车库存放,单纯将药品在家中存放仅属于操作不规范,不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3、起诉意见书指控伍某加价销售从中获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过律师辩护,该案被公诉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终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
韩某重大责任事故案(2014)
『主要经验』以当事人为师,从化工知识和在案证据中寻求无罪辩护的充足根据
『辩护效果』公安机关先决定取保候审,后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韩某在山东某化工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其提供的保密配方生产羟基丁晴乳胶。2014年10月6日,因韩某擅离职守,车间工人操作不当,引起车间爆燃,造成该厂直接经济损失482.28万元,无人员伤亡。市政府成立的事故调查小组认定:该爆燃事故系一般责任安全事故,韩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韩某亲属委托窦荣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经会见韩某,详细询问案发过程以及涉及的专业问题,了解到,韩某与该化工公司有聘用合同,约定节假日其不需要在生产现场。由于韩某妻子患有亟待手术,辩护人经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协商,为韩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如下无罪辩护意见:一、指控韩某“擅离职守”事实错误,韩某是该公司外聘技术人员,依照双方聘用合同的约定,韩某在法定节假日不需要到车间指导生产;二、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不是韩某负责的生产配方和应用技术上的原因,而是在生产具体操作上出了问题,后者不是韩某负责的范围,而是该公司自身应注意并及时加以防范解决的问题,将技术配方服务提供者认定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明显不当。因此,韩某对本次事故发生既没有合同上的责任,也没有职务上的责任,将其认定为事故主要责任人,明显违背事实,缺乏根据,韩某无罪。
后该案检察机关未起诉,两次退回公安机关,做撤销案件处理。
冯某骗取贷款案(2018)
『主要经验』围绕罪与非罪关键事实,针对主要言辞证据矛盾和证据链条的缺失展开质证辩护,击破控方证明体系
『辩护效果』撤销案件
冯某甲,案发前在平安银行某分行任职。2017年5月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刑事拘留,被拘留后家属时间委托窦荣刚律师担任辩护人,后因检察院未批捕被取保候审。公安机关指控:2013年6月,冯某甲、冯某乙伙同卢某(已判决),以徐某等三人的名义办理三户联保贷款,了徐某等三人的房产证、购销合同、销货清单等材料到某某银行潍坊分行营业部办理三户联保贷款,骗取贷款600万元。
承办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听取嫌疑人的陈述、辩解。案件移送检察院之后,律师时间递交手续进行阅卷,及时发现证据中存在的明显问题,向审查起诉机关提出主要辩护意见如下:中控冯某甲参与了卢某骗取贷款犯罪的预谋和实施虚假贷款材料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卢某指证冯某甲派吴某到卢某公司帮助虚假贷款材料的事实,同案被告人冯某乙并未作出同样的指证;而卢某虽有此指证,但冯某甲和吴某均予以否认;第二、关于卢某、冯某乙指证冯某甲带宋某到卢某公司出库单、入库单等虚假材料的事实,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三、同案犯罪嫌疑人卢某、冯某乙具有诬陷冯某甲涉案的强大动机,对其指证冯某甲涉案的供述不具有可信度。
本案经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没有再回到检察院。公安机关将本案做撤案处理。
刘某故意伤害案(2017)
『主要经验』提出合理怀疑并推动双方和解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辩护效果』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刘某系山东某学校大专在读学生,2017年9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某区检察院指控:被害人刘芬因路旁所放沙子一事与刘某及其父母、堂兄刘某波等人发生争吵,后发生厮打,被告人刘某将被害人刘芬从背后推倒,致使刘芬右前臂受伤。经鉴定,刘芬伤情属轻伤一级。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窦荣刚、陈健立即进行了及时、细致、全面的阅卷工作,反复观看案发场地监控录像,仔细研究伤情鉴定书,结合力学、医学等专业知识合理推测该伤情可能为在场的其他人员造成。同时,告知委托人做好一定的赔偿被害人的准备,为争取的判决结果打下基础。经过全面阅卷,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监控视频所见,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尤其是被害人刘芬自己的控告书等证据,可以证实对刘芬进行殴打的不止刘某一人,不能排除其轻伤系刘某之外的人造成的可能性。当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被害人轻伤系刘某之外的人造成的可能性。第二、被告人刘某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辩护人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刘某应当依法免于刑事处罚。
庭审结束后,辩护人协助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进行了多次协商,以可以接受的赔偿金额达成了谅解协议,被害方为刘辉出具了谅解书。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系未成年人,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免予刑事处罚。
宋某虚开增值案(2016)
『主要经验』立足证据、有效质疑定罪证据,提出合理怀疑,引导案件走向
『辩护效果』公安机关撤销对宋某瑞的追诉
犯罪嫌疑人宋某瑞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罪于2016年1月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起诉意见书指控2013年6月份以来,山东的两个公司为了抵扣进项税款,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某红,先后派犯罪嫌疑人刘某刚、郭某伟、李某阳、宋某瑞到山东省菏泽市,以公司名义与某石油公司签订合同,买入“合同油”后,以低于购买价的价格卖出,然后从石油公司为其公司开出价税合计30多亿元、税额4亿多元的增值税专用,然后向外开票牟利。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细致阅卷发现本案证明宋某瑞被派到菏泽开展燃料油买卖的证据严重不足。遂向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辩护意见:1、全案只有犯罪嫌疑人朱某贤的口供明确指向宋某瑞到过菏泽,除此以外,并无其他证据指向这一事实;2、高某红不可能派宋某瑞去菏泽负责倒卖成品油业务,宋某瑞是高某红公司专门聘用的管理型人才,他不是业务人员,更不适合做这种地下的非法业务。3、本案存在大量反证,可以证明高某红派往菏泽办理油品倒卖和开票业务的“宋总”不是宋某瑞,而是该公司的一名业务人员宋某帅。尽管宋某帅目前没有被通缉归案,但决不能因此就将错就错对根本没有参与此案的宋某瑞继续追诉。
此后,公诉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因仍达不到起诉条件,公安机关对宋某瑞做撤案处理。
楚某聚众斗殴案(2014)
『主要经验』聚众斗殴案件中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在场人员的认定和区分
『辩护效果』检察院不起诉,公安机关撤案
2014年3月28日晚,于某因琐事与谭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后双方约定在某市广场见面。于某纠集马某、许某、楚某、刘某,谭某纠集赵某,双方持械在广场见面并发生冲突。赵某手持,谭某手持镐柄将刘某头部打伤致其倒地后,继续用镐把对刘某殴打,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以谭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于某、马某、许某、楚某构成聚众斗殴罪,移送潍坊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听取了楚某的陈述和辩解,查阅了全案材料及现场录像。经研究,辩护人认为楚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向检察院提交了如下无罪辩护意见:一、在客观行为上,楚某没有参与聚众斗殴,也没有鼓动他人聚众斗殴,并且对他人可能发生斗殴的举动有明显的拒绝、、不希望发生的表现,由此也足以证实其不存在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二、谭某及赵某发生的斗殴,是在其他犯罪嫌疑人均已放弃斗殴意愿的情况下,因被害人刘某与谭某单独发生口角而引发,参与者也仅有谭某、赵某和刘某三人,斗殴及其后果与楚某没有直接关系。三、楚某绝非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依照规定,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显然不应指控楚某构成犯罪。
潍坊市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楚某撤销案件,并解除了取保候审措施。
蔡某挪用公款案(2017)
『主要经验』所在单位财物管理中的过错情节在免刑辩护中的有效运用
『辩护效果』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蔡某系某国有公司出纳,2017年2月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取保候审。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蔡某利用担任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公款95000元用于其丈夫所在的单位工程集资入股,进行营利活动,年息6厘。另查明,蔡某于2016年5月9日、2016年8月19日已分别归还公款5000元和90000元。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及时、细致、全面的进行了阅卷工作,并与委托人多次会谈,深挖案件细节,辩护人发现了多处有利于被告人的罪轻情节。围绕案件细节,设计了循序渐进的发问提纲,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辩护人当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蔡某之所以使用单位公款支付丈夫单位的集资款,主要是图方便,同时也是为了支持自己丈夫单位的工作,赚取利息不是主要目的。2、被告人蔡某犯挪用公款罪与其工作单位某工程公司公款私存存在密切关联,这一客观因素导致被告人对公款和自己的存款分辨不清。3、某工程公司对作为公司出纳的被告人没有给予必要的法律知识培训。4、被告人蔡某已于案发前主动归还了被挪用的公款95000元,情节轻微,可酌定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公款私存”等辩护意见,判决蔡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4..定期存单后又身份证从银行冒名取款的,应如何定性?
定期存单后又身份证从银行冒名取款的,应认定罪。
从行为上来分析,该行为可分为两部分:部分为定期存单行为,第二部分为身份证件从银行冒名取款的行为。
以与相交织的手法非法取财的行为的定性,取决于行为人非法取得财物时起决定作用的手段。如果起决定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就应当定罪;如果起决定作用的手段系利用骗术,就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行为人把他人的定期存单偷出仅仅是完成了行为的一部分,并没有实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后来身份证,到银行取款,终取出存单上的现金的行为虽然使用了骗术,但该存单是行为人采取秘密手段的,骗术是在行为后实施的,行为人非法取得财物的主要手段或者说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的根本原因在于被害人存单的被盗,也就是说,在被告人非法占有财物过程中起了决定作用,应该以罪定罪处罚。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