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范培育入库工作流程。按照调查摸底、分类指导、重点培育的流程做好新增“四上”企业入库工作。对达到“四上”企业标准的新建企业,要及时完善资料,每月一申请,做到应报尽报;对接近达标的小微企业,在2017年9月底前,进行逐个核实,完善入库所需各种资料,按年度审批时限完成申请。
(六)开展专项业务培训辅导。各级统计、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四上”企业在统计、财会、税务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加强对企业业主、经营管理人员、统计员的业务培训,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鼓励和指导企业加强自身建设,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管理水平,积极申请成为“四上”企业。
佛山市“四上”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7—2019年)
为全面准确反映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加强规模以上企业培育并及时动态纳入统计,根据《广东省****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5〕4号)、《佛山市****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5〕385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发展实体经济的方向不动摇,扶持一批小微企业做优做强,培育一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以内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四上”企业)并及时动态纳入统计,全面准确反映我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成果。
(二)基本原则。
一是企业为主,**引导。坚持企业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愿和选择,充分发挥**的引导作用,落实综合支持激励措施,加大对“四上”企业培育支持力度,鼓励小微企业做优做强,成长为“四上”企业。二是上下联动,形成合力。通过市、区联动,部门互动,形成精准培育、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各区应参照本行动计划,制定本区工作目标、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充分调动企业申请成为“四上”企业的积极性。三是优化服务,做好**。对小微企业进行及时有效的监测,注重加强部门数据的比对分析,建立“小升规”企业升前、升中、升后的长效服务机制,做好统计跟进和相关政策服务,确保达到“四上”标准的企业能够及时纳入统计。
1.工业培育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调查摸底全市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2000万元或年纳税额**50万元的工业企业,建立规上工业培育名录库,指导和督促符合“四上”企业标准的培育企业申请入库工作。
2.批零住餐业培育由市商务局牵头,负责调查摸底全市批零住餐业,包括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2000万元或年纳税额**50万元、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500万元或年纳税额**15万元、住宿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50万元—200万元或年纳税额**10万元(住宿企业由市商务局牵头市旅游局协同)、餐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50万元—200万元或年纳税额**10万元的有关情况并依此建立批零住餐业培育名录库,指导和督促符合“四上”标准的企业申请入库
在牵头单位全面协调推进培育工作的同时,各区、市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区****对本区2017年“四上”企业培育工作负总责,要围绕“四上”企业年度净增长目标抓好落实,确保完成任务。区**要统筹区相关单位同市直部门做好对接。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四上”企业培育相关专项资金,并制订相应的资金管理、使用方案;市金融局负责协调培育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帮助解决培育企业的融资需求;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梳理“四上”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在2017年9月底前向市***提供纳税额达到培育标准的企业名册及联系方式;市工商局负责向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新增登记注册企业名册;市科技局负责培育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成为“四上”企业;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培育交通运输、物流、运输代理等服务业;市***负责“四上”企业培育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入库申请工作。
市**督查部门要按照《佛山市****督查工作办法》进一步加强工作督导和通报力度,确保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采取向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下达督查通知书、挂牌督办、提请市****约谈、启动问责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各区要加强组织**,统筹协调解决本区培育“四上”企业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三)落实综合支持激励措施。
一是市财政局设立“四上”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对**进入“四上”企业名录库的企业,给予奖励扶持;二是对已入库的“四上”企业,凡符合条件申请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扶持的,**予以推荐;三是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扩产增效、设备较新、智能化改造等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点扶持的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按规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五是对当年新入库的“四上”企业,金融机构要降低企业资产评估和贷款门槛,帮助和协调解决企业流动资金需求,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给予利率等方面的优惠,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六是有条件的区研究制定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财政支持政策,推动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建立层层培育、逐级落实工作机制。各区要参照本行动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区培育“四上”企业工作目标、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建立本区“四上”企业培育名录库,充分调动企业申请成为“四上”企业的积极性。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力争到2017年年底前,实现全市“四上”企业在库数量达到11,000家,净增“四上”企业达到862家;2018年年底前,实现全市“四上”企业在库数量达到12,100家,净增“四上”企业达到1100家;2019年年底前,实现全市“四上”企业在库数量达到13,600家,净增“四上”企业达到1500家以上(净增量为当年新增入库“四上”企业数量减去当年退库企业数量)。
二、统计标准、原则和方法
(一)统计标准。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2.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
3.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末从业人数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
4.资质内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拥有城乡***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法人企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企业。
二、奖励标准
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宝安区新增“四上企业”奖励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
5.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纳税证明应包含申报年上一年整年度,如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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