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规范对*分隔规定的缺欠 1.没有考虑*分隔作用的**性、*分隔在火场中承受轰燃产生的冲击作用和起到的防烟作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5.44条规定:“在设置*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卷帘作*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3小时;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小时”。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的其他部分和《建筑设计*规范》中对*分隔也有类似的规定。显然规范在规定用其他设施代替*墙的*分隔作用时,只考虑了*分隔的耐火极限要求,而忽视了**性要求和在火场中承受轰燃的冲击作用和起到的防烟作用要求,实际上是降低了*分隔的要求。 **,*墙做为*分隔措施其**性是一项重要的性能要求。*墙作为*分隔设施有很高的**性,但现行规范规定可以代替*墙的卷帘、水幕、门、窗除了固定式*窗外其**性都是很低的,至少与*墙相比是很低的。不用说这些*分隔设施由于本身结构的复杂而不可避免的故障发生率,即使是不考虑设施本身的故障发生率,就是人为管理使用的失误因素也是根本无法*避免的。 其次,*分隔设施在火场中要起到*分隔的作用,需要承受的不仅仅是热辐射和热对流的作用,还有轰燃时热气流冲击的机械力的作用,否则它就起不到*分隔的作用,而轰燃是绝大多数室内火灾发展的一个必经的过程。 再次,*分隔在火场中的作用不仅是起到阻挡火势的蔓延,还有阻止烟气的蔓延作用,而且还是*分隔的一个重要作用。而*卷帘、*水幕在*烟能力上无论是在能力上,还是在**性上,都比*墙低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