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认证中的投诉可能有以下原因:
未提供服务/提供部分服务、延迟交付产品和服务、残次产品、劣质服务、产品或服务与预定不一致、产品受损、拒绝提供产品保障或赔偿、拒绝提供服务、商业行为/销售方法有问题、错误信息或信息不全、额外收费、不合理的费用/帐单、不按规定赔偿、合同履行情况差、未能履行承诺、处理投诉过分延迟、问题重复产生。
投诉可能有严重的或一般的情况,应识别并根据可能的损害程度分级。
投诉之前的程度为“抱怨”,指产品或服务未满足顾客需求,顾客产生了抱怨。抱怨是投诉的初级程度,表示顾客仍旧对经营者具有期待,希望能改善服务水平,其目的是为了挽回经济上或心理上的损失。要求报修、退换或表达不满意见均可视为抱怨的形式。
对抱怨信息的记录和统计是避免产生更多隐患,改进产品/服务质量的有效方式。
对抱怨事件的适当处理能维系顾客关系,甚至提高顾客忠诚。
组织(或服务网点)在接收到顾客抱怨后没有以妥善的方式进行解决,导致顾客采取了进一步措施(如向组织服务部门的监督部门、监督电话等进行反映),即抱怨的升级形式,为一般投诉。
顾客向媒体、政府部门、消费者组织等反映,为投诉的较严重形式,可称为突发事件、危机事件,如处理不当则可能对组织造成损害。
服务认证中的谷壳信息四方面内容:
(1)组织建立计算机化的服务管理系统,如无纸化办公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呼叫中心系统等,能够实时进行服务管理和监控。
(2)组织建立的计算机化系统中包括对顾客信息(如来电信息、报修信息、投诉信息等)或档案的管理系统。
(3)该系统内容完整,能有效对顾客进行回访,能通过记录的相关信息验证组织的有关服务承诺和规范的实施效果。
(4)组织对顾客信息和隐私采取防泄密措施。
服务体系实施的末次会议应当由审核组长主持,并以受审核方能够理解和认同的方式提出审核发现和结论,适当时,双方就受审核方提出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计划的时间表达成共识。参加末次会议的人员应当包括受审核方,也可包括审核委托方和其他方。必要时,审核组长应当告知受审核方在审核过程中遇到的可能降低审核结论可信程度的情况。
在许多情况下,如在小型组织的内部审核中,末次会议可以只包括沟通审核发现和结论。
对于其他审核,会议应当是正式的并保持记录,包括出席人员的记录。
审核组和受审核方应当就有关审核发现和结论的不同意见进行讨论,并尽可能予以解决。如果未能解决,应当记录所有的意见。
如果审核目的有规定,应当提出改进的建议,并强调该建议没有约束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我国的认证分“管理体系、服务、产品”三类认证。其中如“3C”、“有机食品”等,属于产品认证类别;“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等,属于管理体系认证类别。还有一类就是服务认证,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属于服务认证类别,是运用《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标准(SB/T10401-2006),对企业的服务体系进行审核,对服务水平做出评价。
公司是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和中国国家认监委批准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批准号为:CNCA-R-2016-273,提供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认证)、ISO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认证)以及ISO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认证,即OHSAS18001认证),服务认证(商品售后服务认证、批发零售业服务认证)。 公司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CNAS-CC01:2015《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遵循非歧视原则,不阻碍或阻止申请人的认证申请,公司的认证服务向所有申请人公开、公正、平等的开放,不附加不正当的财务收费或其他条件,诸如,组织规模是否是某协会或社团的成员等。 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从事第三方认证机构经营;将本着“为企业诚信认证 ,与客户共享成功”的方针,秉承“公正、诚信、求实、进取”的精神,规范、竭诚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的认证服务,为认证组织增强其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为促进国内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做出不懈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