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A 中外合资企业B(假设已经成立4年,其经营期是10年,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问题: A公司有意合并B公司,采取哪种方式对于A来说才能既充分享受B剩余的优惠政策年限又可以避免将B以前享受的优惠退回地区?具体采用那种运作模式:吸纳合并?收购?怎样才能**再投资退税?烦请告知采用哪种运作模式、如何运作对A公司来说才是较好的? 答:由于不太了解公司的具体情况,现将有关合并的政策告知。 国税发[1998]97号文件规定,企业合并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1、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兼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 3、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庆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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