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设施罪有既遂、未遂之分。根据本条的规定,本罪属于危险犯,其犯罪既遂并不要求**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而是以具备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为标志,即破坏行为只要足以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破坏交通设备,刚刚接触破坏对象,破坏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抓获、制止),没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状态,应视为本罪的未遂。 根据《铁路法》规定: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犯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图谋隐害,嫁祸于人,贪财图利等。这些不同的个人动机对构成本罪并无影响。 **的交通设施都有哪些呢?对此,相关的**人士是这样回答的: (1)道路及其设施: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管线走廊和*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及道路绿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他附属设施。 (2)桥涵及其设施:城市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桥、地卞通道及其他附属设施。 (3)排水设施: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他附属设施。 (4)防洪设施: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他附属设施 (5)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景点等处的照明设施。 (6)建设公用设施:城市供水、供气(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集中供热的管网、城市公共交通的供电线路及其他附属设施。 甲越交通工程/临汾交通设施/临汾交通设施厂家由临沂市兰山区甲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
临沂市甲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的交通设施生产厂家,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蒙山二路南段,是集道路标线、交通信号灯、标志牌、护栏、警示灯、路灯、电子*等设计、安装、维护为一体的综合性施工企业。公司下属三个分公司: 道路标线工程公司、交通信号灯工程公司、路灯护栏标志牌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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