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二、许可内容: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三、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 四、收费:不收费 五、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资料编号(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资料编号(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资料编号(三)产品配方; 资料编号(四)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资料编号(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资料编号(六)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资料编号(七)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资料编号(八)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资料编号(九)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资料编号(十)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资料编号(十一)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资料编号(十二)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资料编号(十三)产品技术要求的文字版和电子版。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七、对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 2、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申报资料原件还应由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逐页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或骑缝章。 3、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4、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5、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6、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SPF、PFA或PA、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7、终止申报后再次申报的,还应说明终止申报及再次申报的理由;不予行政许可后再次申报的,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延续)决定书复印件,并说明再次申报的理由,同时还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原因是否涉及产品安全性的书面说明。 8、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 9、文字版和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10、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的证明、委托加工协议等证明文件可同时列明多个产品。这些产品如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可使用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这些产品如不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 11、产品技术要求电子版应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填写。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2、应按照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 行政许可申请表保证书应由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或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该生产企业的签字人或其授权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签字人签字;无公章的,应在保证书生产企业签章处予以注明。 行政许可申请表承诺书应由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该单位的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 授权委托签字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公证件及其中文译文,并做中文译文与原文内容一致的公证。根据《资料要求》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在每次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或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委托签字授权书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授权委托签字的内容不应包含于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中。 3、产品配方应包括许可检验机构对进口产品配方的确认证明,其确认日期应与检验样品的受理日期一致。 4、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包括在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外文版及中文译文)及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的承诺。 5、因体积过小(如口红、唇膏等)而无产品说明书或将说明内容印制在产品容器上的,应在申报资料中产品包装部分提交相关说明。 6、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使用说明。 4)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微生物、卫生化学、毒理学)。 5)如有以下资料应提交: ① 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如人体试用试验); ② 其他新增项目检测报告(如化妆品中石棉检测报告等)。 (2)申请变更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中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产品中文名称的,相关许可检验机构应分别出具相应的补充检验报告并说明理由。 7、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由产品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经出具机构或我国使(领)馆确认。 (2)应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机构名称并有机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3)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如为委托加工或其他方式生产,其证明文件所载明的生产企业与所申报的内容不一致时,应由申请人出具证明文件予以说明;必须配合使用的多剂型产品可仅提交产品进口部分的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 (4)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我司拥有12年专业的进口经验,强大的进口资质在全国12个重要港口城市都有分点,因此会针对您进 口的货物,制定出最适合您的进口方案,同时在进口的运费,关税方面也尽力为您提供最低成本报价 !为您省时,省钱,省心! 广州进贸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竭诚为您提供最佳,最好的进口物流服务!欢迎您的来电咨询! 公司地址:广州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6号富力盈凯大厦2811单元 联系人:陈先生 手机微信: 电话:020-37160341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