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编辑 全国热线: 陈老师 公司主页 *总局*地区认监委公告2014年*12号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 根据《*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现决定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 产品认证(目录见附件)。 自2015年9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 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自2014年9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特此公告。 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部分消防产品目录.doc *总局*地区认监委 2014年1月28日 中国地区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公告 地区认监委2014年*15号公告《地区认监委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 根据《*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地区认监委**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 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装备产品》(详见附件),现予发布。 上述4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地区认监委2011年*11号公告发布的消防产品 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同时废止。 为配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有效实施,各相关*认证机构应按照实施规则要求**相应的认证实施 全国热线: 陈老师 公司主页 细则,在我委认证监管部备案后开展相关认证活动。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编号:CNCA-C18-01:2014) 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编号:CNCA-C18-02:2014) 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编号:CNCA-C18-03:2014) 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产品》(编号:CNCA-C18-04:2014) (附件请从地区认监委网站下载) 地区认监委 2014年5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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