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鑫霆律师事务所:138 2218 8295, 136 1006 8863(周先生) 地址:广州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81号13A室(公交站:犀路口站;地铁站区庄站B2出口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由托运人或旅客与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合同,通过一次性交付费用, 使用同一运输凭证用两种以上相衔接的交通工具将货物或旅客运输到*地点的协议。联运形式多样,有铁路、水路联运,铁路、公路联运,铁路、公路、水路联运,航空与铁路或公路联运等,还有地区和地区运输部门之间互相为配载的联运以及**联运等。 多式联运合同不是两个或更多的运输合同,而是托运人为一方,另一方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一个运输合同。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尽管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的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的单据。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一般运输合同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