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公司实际用途 **贸易公司 在低税区组建公司的较普遍用途是进行**贸易。在**贸易中引入海外公司能够获得大幅度减税的机会。如果一家公司想在某一地区生产产品,并将它销售往另一个地区,那么由此产生的利润可积累在该海外公司,不需纳税。在亚洲,对于重开发票之类的贸易活动,中国香港无疑是一个很受欢迎的地方。中国香港根据地域来源收税原则,就是说,只有在中国香港产生或源于中国香港的利润才须征收利润税,外来收入即使汇到中国香港也不须征收利润税。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中国香港实际上是一个无税区。 **投资 海外公司往往用来掌管对子公司和联合公司、公开上市公司和不上市公司以及合资项目的投资。在许多情况下,因特殊投资所带来的资本增值可不须交税。另一方面,利用在同缔约国有双重课税协议的无税或低税**管辖区建立的公司,可以把股息的预扣税大大降低。 中间控股公司 许多大公司希望在有合适条约的**管辖区组建中间公司,方便他们在投资国当地和投资者的所在地区之间没有双重课税协议的地区进行投资。 金融公司 可以通过建立海外金融公司来实现集团间资金的管理。集团公司的利息支付有可能需支付预扣税(预扣税往往不同于通常征收的公司税)。因为税收的缘故,所付的利息**是一笔可以扣除的费用,由此公司集团可以较好地节省税款。 个人服务公司 在工程、航空、金融、计算器、电影和娱乐业提供**服务的个人,通过建立海外个人服务公司,可以获得大幅度减税的利益。利用海外公司,可以在个人通常居住国以外的地方提供多种个人服务,所得的酬金可以存在国外,不必纳税。以这种方式构成的个人收入可降低个人所得税。 雇佣公司 许多大型跨国公司利用海外公司雇用在国外的工作人员。这样做有助于减少工资和差旅费用,为雇主提供节省税款和社会保险缴款的便利。 *计划 选择在离岸**管辖区设立公司,可以转移和积累与*三国营业或投资而产生的利润,其典型的做法是:当甲国某公司欲向乙国进行投资时,该公司**在***筹划地建立外国公司,然后通过外国公司向乙国进行投资,以**合理*筹划的目的。如国内一公司出口一万台设备给*三国,这家公司可以先向离岸地子公司出口一万台设备,然后由子公司向*三国出口,虽然子公司并未实**物中转,但国内这家公司可以将其销售收入转入公司的账上,利用离岸地子公司的免税优惠达到*筹划目的。 **型企业可在离岸管辖区虚设一家信托投资公司,然后把它的财产虚设为*筹划地的信托资产,就可以达到*筹划目的。比如,某跨国企业在巴哈马群岛设立一家信托公司,并把远离巴哈马群岛的财产虚设给该信托公司,随后将财产经营所得挂在信托公司的账上,从而避开纳税义务。 对于那些主要是跨国从事各种贸易和劳务贸易的公司,则可以利用*筹划地的子公司,通过压低或提高转让定价的方法,达到合理*筹划的目的,通行的做法是体现在*筹划地公司的**购入和**售出。 海外上市 很多地区及地区的新创业企业及中小企业由于融资的障碍而严重影响、制约了其生存与发展。目前,有些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对各种新兴企业的融资上存在着许多成文和不成文的限制,而且,由于上市机会不够均等,中小企业也难以在证券市场上得到资金,致使一些很有前途的企业难于发展,规模普遍较小,市场份额狭小,竞争能力不强。面对**跨国集团的竞争,单靠自身积累,不能形成规模优势,难以与之抗衡,没有融资的积累是低效率的积累,要实现****常规发展,企业**把积累的界限拓宽,去海外上市融资正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种有效途径。 去海外上市融资其中比较为企业常用的一种方法即是造壳上市(即在有关地区注册成立一家境外公司),造壳上市的优点体现以下几方面: (一)与企业直接在海外挂牌上市相比,造壳上市是以一家境外的未上市公司名义在交易所申请挂牌,这样就可以避开直接上市中遇到的与居住国和拟上市地的法律相抵触的问题,节省上市时间,所以亚洲企业都是先在境外注册一家公司,然后利用该公司的名义申请挂牌上市的。 (二)与企业在境外购买一公司上市相比,企业能够构造出比较满意的"壳公司",上市的成本和风险相对较小,因为造壳上市是有目的地选择或设立壳公司,然后申请上市,一方面造壳成本比收购上市公司成本低;另一方面壳公司是与居住国企业有业务关联的,除了利用壳公司申请上市外,居住国企业还可以借助壳公司拓展境外业务。 (三)由于壳公司是在开曼或百慕达等等英美法律关联地区成立,有关法律对股权转让,认股权证及公司管理方面的要求,都与**接轨,这对发起人、股东、管理层均比较有利,亦较受**投资者认识及接受。 (四)境外公司没有发起人股、地区股、法人股等概念与限制,故公司的所有股份均可在市场流通及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