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一.土地政策
凡在我镇宁波创业园新办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过500万元以上的企业,2006年土地以零地价出让.仅交纳国有土地使用证办证费用每亩1.5万元,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费用每亩1万元。 2.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 1.在我镇宁波创业园内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过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由镇财政自投产之日起,**年全额返还。后五年减半返还。 2.在我镇宁波创业园以外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自投产之日起,**年全额返还,后两年减半返还。3.在我镇投资固定资产**过1000万元的商贸流通,服务,娱乐等经营性企业,年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30万元以上部分,三年内由受益财政按**过部分的20%给予奖励。 4.新办外资企业,自企业盈利之日起,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政策。 二.增值税 1.在沙河镇宁波创业园内新办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享受三年优惠政策,每年按该企业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由镇财政补贴给该企业。 2.在沙河镇宁波创业园外新办的规模以上企业,**年按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40%,后两年按20%由镇财政补贴给该企业。 三.一事一议 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大的重大项目,或是大公司.大集团,跨国公司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对社会发展具有重大,长远意义的项目,采取“项目带政策”,“一事一议”的办法以合同形式约定,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 四.其他相关规定 1.外来投资商在户籍管理.子女入学(托)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有同等待遇,可在县城内自主选择落户地点及子女就读学校。 2.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200万美金)以上的投资商或是投产后年上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县**规定颁发客商投资服务直通卡。 五.适用范围 凡在我镇投资的县外客商兴办的中外企业适用本文件,本文件的解释权属沙河人民**。 TEL:0512-62682229 联系人:董自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