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过程中的义务 义务一: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购房人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购房人”包含两层含义: 1.开发商有义务向购房人交付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这里的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和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 目前来说,《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了相应的商品房交付应具备的法定条件,但总的来说,这些规定尚不够具体明确,实践中,对于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主要根据合同约定。 开发商应按照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的约定标准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一般包括:①商品房的面积、户型、尺寸、朝向;②商品房的装饰、装修、设备标准;③上下水、电、燃气、暖气等;④小区道路、绿化、会所等配套设施,上述各项均应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2.开发商还有义务按期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 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的,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发商仍不能交付商品房的,购房人还有权解除合同。 义务二: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及房屋实测面积数据 1.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出示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开发商)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发商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备案机关收到开发商报送的齐全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向其发放该商品房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从以上规定可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既可以是建设单位(开发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后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也可以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般的说,后者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其公信力较强。 若开发商和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交付时**具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则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时**向购房人出示,否则,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2.开发商交付商品房时,还应向购房人出示该商品房的实测面积数据。
天津卓信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立足于**咨询服务业,响应地区服务外包的战略方针,着眼于为社会提供**的房屋查验置业咨询。
天津卓信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从成立伊始5人的创业团队,经过近五年的不断成长,已发展成拥有中**技术职称的**团队30余人,**验房师15人,专兼职人员近百名的工程技术咨询公司。
公司以**房屋查验置业咨询为**业务,不断拓展工程前期咨询、设计咨询、造价咨询、项目管理、家居一体化等置业咨询服务。并着力于置业咨询服务的一体化、流程化建设。
公司从**的第三方角度出发,本着“**、客观、务实”的宗旨为业主、开发商、承包商、物业等置业环节中所涉及的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化解由于各方面之间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矛盾,在保护业主利益的前提下,较大限度的减少开发商的损失。为社会千家万户的**置业梦保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