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成分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牌号 等级 化学成分 脱氧方法 C Mn Si S P 不大于 Q195 — 0.06~0.12 0.25~0.50 0.30 0.050 0.045 F、b、Z Q215 A 0.09~0.15 0.25~0.55 0.30 0.050 0.045 F、b、Z B 0.045 F、b、Z Q235 A 0.14~0.22 0.30~0.65 0.30 0.050 0.045 F、b、Z B 0.12~0.20 0.30~0.70 0.045 C ≤0.18 0.35~0.18 0.040 0.040 Z D ≤0.17 0.035 0.035 TZ Q255 A 0.18~0.28 0.40~0.70 0.30 0.050 0.045 F、b、Z B 0.045 Q275 — 0.28~0.38 0.50~0.80 0.35 0.050 0.045 b、Z 注:Q23**、B级沸腾钢锰含量上限为0.60%。 5.1.1.1 沸腾钢硅含量不大于0.07%;半镇静钢硅含量不大于0.17%;镇静钢硅含量下限值为0.12%。 5.1.1.2 D级钢应含有足够的形成细晶粒结构的元素,例如钢中酸溶铝含量不小于0.015%或全铝含量不小于0.020%。 5.1.1.3 钢中残余元素铬、镍、铜含量应各不大于0.30%,氧气转炉钢的氮含量应不大于0.008%。如供方能**,均可不做分析。 经需方同意,A级钢的铜含量,可不大于0.35%。此时,供方应做铜含量的分析,并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其含量。 5.1.1.4 钢中砷的残余含量应不大于0.080%。用含砷矿冶炼生铁所冶炼的钢,砷含量由供需双方协议规定。如原料中没有含砷,对钢中的砷含量可以不做分析。 5.1.1.5 在**钢材力学性能符合本标准规定情况下,各牌号A级钢的碳、硅、锰含量和各牌号其他等级钢碳、锰含量下限可以不作为交货条件,但其含量(熔炼分析)应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 5.1.1.6 在供应商品钢锭(包括连铸坯)、钢坯时,供方应**化学成分(熔炼分析)符合表1规定,但为**轧制钢材各项性能符合本标准要求,各牌号A、B级钢的化学成分可以根据需方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另订协议。 5.1.2 成品钢材、商品钢坯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222中表1的规定。 沸腾钢成品钢材和商品钢坯化学成分偏差不作**。 5.2 冶炼方法 钢由氧气转炉、平炉或电炉冶炼,除非需方有特殊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冶炼方法一般由供方自行决定。 5.3 交货状态 钢材一般以热轧(包括控轧)状态交货。根据需方要求,经双方协议,也可以正火处理状态交货(A级钢材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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