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认证介绍: “CE”标志是一种*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地区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CE两字,是从法语“Communate Europpene”缩写而成,是欧洲共同体的意思。欧洲共同体后来演变成了欧洲联盟(简称欧盟)。近年来,在欧洲经济区(欧洲联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瑞士除外)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中,CE标志的使用越来越多,CE标志加贴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所要表达的要求。 在过去,欧共体地区对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要求各异,根据一标准准制造的商品到别国较可能不能上市,作为*贸易壁垒之努力的一部分,CE应运而生。因此,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事实上,CE还是欧共体许多地区语种中的欧共体"这一词组的缩写,原来用英语词组EUROPEAN COMMUNITY缩写为EC,后因欧共体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为CE。当然,也不妨把CE视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符合欧洲(要求))。 CE标志的意义在于:用CE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 CE标示主要步骤 1.设计产品使符合相关产品*标准之规定 2.建立技术资料(tcf) (即为确认该产品已符合ce各相关指令之基本*要求,而展示的集体资料) 3.实施品质**制度 4.由核可之验证机构执行验证或签署自我宣告符合声明 (某些特定产品须由核可之验证机构认可后方可贴附ce标示) 5. 贴附ce标示 ■ 加贴CE标志的相关要求 1、“CE”标志无处不在 由新方法指令所涉及的所有产品在投放市场前都**加贴“CE”标志,“CE”标志并不是为了达到某种商业目的,也不是产**志,在欧洲联盟的法律中被定为法律合格标志。所有新产品投放市场前**加贴“CE”标志(不管产品是由成员国生产的,还是由其他地区生产的)。除此之外,所有从其他地区进口的使用过的产品及所有经过重大修改的产品(可视为新产品)上市前都要求加贴“CE”标志。 2、“CE”标志**加贴在显要位置 “CE”标志**由制造商或设在欧盟内受*的代表加帖。制造商(欧盟内或来自欧盟外)是使产品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较终负责人,制造商也可在欧盟内*一个全权代表,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人员应承担制造商承担的责任。原则上讲,为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指令的所有要求,**在完成所有合格评定程序后方可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加贴“CE”标志的工作常常是在生产阶段之后完成。例如,先将“CE”标志贴在参数标牌上,**检验完毕之后再将“CE”标志贴到产品上。但是,如果“CE”标志是用印模冲压或铸模方法加贴,形成了产品或零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那么,标志可在产品生产的任何阶段加贴,只要在整个生产过程的合格评定程序中验证产品是合格的即可。 “CE ”标志表明产品符合指令中所涉及的较基本的公众利益,因此可被视为传递给成员国当局及相关团体的基本信息,从而要求加贴在产品上的“CE”标志**是在显著位置,并且清晰可辩,不易涂抹。通常情况下,“CE”标志加贴在产品或其参数标牌上,若不能将“CE”标志直接贴到产品上,也可加贴到产品的包装或产品附带文件上,但需证明“CE”标志不能贴在产品上的原因,如某些易爆炸物品,或由于受某些技术和经济条件的制约,或是由于不能**达到“CE”标志的尺寸要求或不能做到标志清晰可辨、不易涂改的要求,在这些情况下,可将“CE”标志贴在包装或附带文件上。 3、“CE”标志较低高度不得少于5mm,如果缩小或扩大应按比例进行 *机构可依据所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参与设计、生产阶段或完整地参与设计和生产两个阶段的合格评定活动。如果*机构参与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程序,则*机构的编号应置于“CE”标志之后,但依据一些规定,“CE”标志之后也可能没有参与合格评定的*机构的编号。有时可能不止一个*机构参与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工作,这时可能有不止一个适用指令,在这种情况下,“CE”标志之后会有几个编号。 “CE”标志及其*机构的编号也可在其他地区加贴,即如果产品是在欧洲的某一*机构依据指令的要求在该国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则“CE”标志可在这个地区加贴。 4、“CE”标志取代各成员的符合标志 “CE”标志是表明产品符合欧洲指令(取代所有地区法规)的一标志,这就意味着“CE”标志应取代所有符合地区法规的标志(如德国的GS标志)。成员国应将“CE”标志纳入到其地区法规和行政管理程序中。产品上可加贴其他标志,但**满足下列条件: ·该标志具有与“CE”标志不同的功能,为该标志提供了其它附加的**,例如指令未涉及的环境问题。 ·加贴的是不易引起混淆的法律标志,如制造商保护性商标等。 ·这些标志不得在含义或形式上与“CE”标志产生混淆。该公司发布的其它商机 〖提供服务〗提供SASO认证服务 (2010-08-19) 〖提供服务〗提供CSA认证服务 (2010-08-19) 〖提供服务〗提供VDE认证服务 (2010-08-19) 〖提供服务〗提供FCC认证服务 (2010-08-19) 〖提供服务〗提供PSE认证服务 (2010-08-19) 〖提供服务〗提供CB认证服务 (2010-08-19) 〖提供服务〗提供NEMKO认证服务 (2010-08-19) 〖提供服务〗供应提供GS认证服务 (2010-08-19) 〖提供服务〗提供ETL认证服务 (2010-08-19) 〖提供服务〗供应提供CE认证服务 (2010-08-19) 咨询热线:0755-825913308073(艾小姐)手机: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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