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和矿产发展部公告 关于新矿山和矿产发展法(2008年*7号) 对采矿权和非采矿权拥有者的要求 自2008年4月1日起,矿山和矿产发展法(2008年*7号)取代了矿山和矿产法(1995年*31号)成为法律开始生效。 谨此通知采矿权和非采矿权拥有者以及公众,新法律规定了从2008年4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为期一年的过渡期。 在此过渡期内,所有采矿权和非采矿权拥有者、矿产分析试验机构、地质和矿山咨询机构都要*满足新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