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变更需要带上以下资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新法人明;税务变更申请表;本年度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及税务局要求提供的材料;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公司要做股东变更,首先要出一个股权转让协议,由转让双方确认签字,其次再出一个股东会决议,又原董事中的三分之二同意;再然后还要去领会原来的公司章程一份,出一个新的章程,去代替;后就可以走公司股权变更的程序,准备好公司的基本资料以及新董事的个人身份资料,就可以约号交材料就可以了。(工商,税务,银行等都要进行变更) 但是如果咱们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有实缴,而且转出方股东也有实缴部分,那么在做税务的股转的时候要交万分五的股转税。 还有关于公司其他变更的问题,比如公司变更,可以免费咨询鱼爪企业的顾问。
公司注册住所变更需要的材料有: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公司加盖公章)及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件复印件;
(3)关于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
(4)后的公司新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后住所的明;即租赁协议和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变更流程
1、 申请报告;
2、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或复印件;
3、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 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公司章程;
(1) 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2) 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的批准文件;
(3) 注册资本变更:出具具有法定的机构出具的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
(4) 住所变更:住所,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5) 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资)、、暂住证(指外省市)复印件;
(6) 股东变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发证)、重新提交报告;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名称要求公司注册时间在一年以上。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公司章程修正案;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在办理完毕所有变更手续后,在领取新执照时需将原执照所需的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以及原执照正副本交回登记注销后(一般城市的营业执照无配套IC卡,仅《组织机构代码证》颁发IC卡),方可换取新的公司执照。
1、申报资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公司加盖公章);及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复印件(本人签字)。
原股东会决议。(全体老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 主要内容: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的股权份额及股权转让价格、受让者,其他股东优先受让的行使情况等;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2、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盖章)主要内容:协议双方的名称(姓名);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转让的股权的交割日期;股权转让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生效方式;协议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
3、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转让的,还应提交新股东会(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决议。(全体新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主要内容:因股东变更涉及到的其他有变动的事项(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组织机构人员的变更等)。
4、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按章程规定委派或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3-13人),监事会成员(3人以上),并应载明对上述人员经审查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的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聘任公司总经理;提交监事会决议,选举监事会。
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按章程规定委派或选举产生执行董事(1人)、监事(1-2人),聘任总经理,并应载明对上述人员经审查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的意见。
章程修正案或后的章程。修正案须写明后完整内容;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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