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申请
1. 外国申请途径
1) 巴黎公约途径: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根据巴黎公约关于**权的规定,在任一成员国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后,再向其它成员国提出申请时可以享有12个月的**权,对于外观设计申请,可以享有6个月的**权。在此期间内有关该申请的任何公开或使用等,不影响该申请的新颖性。
2) PCT途径:
合作条约英文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简称PCT,从名称上可以看出,合作条约是领域的一项**合作条约。自采用巴黎公约以来,它被认为是该领域进行**合作有意义的进步标志。但是,它主要涉及申请的提交,检索及审查以及其中包括的技术信息的传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的一个条约。PCT不对“**授权”:授予的任务和责任仍然只能由寻求保护的各个国家的局或行使其职权的机构掌握(局)。
PCT并非与巴黎公约竞争,事实上是其补充。的确,它是在巴黎公约下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协议。已达152个成员国。按照PCT的规定,在任何一个PCT成员国提出的一项申请,可以视为在的其它成员国同时提出了 申请。实现了一国申请,多国有效。PCT申请的审批程序分为**阶段和国家阶段。**阶段进行受理、公布、检索和初审,国家阶段由具体的国家局进行审查和授权。一项PCT申请进入具体国家阶段的时间为自申请日起30个月内。这样当申请人希望以一项发明创造得到多国(一般为5个以上)保护时,利用PCT途径是很适宜的。因为通过PCT途 径仅需向中国局提出一份**申 请,免除了分别向每一个国家提出国家申请的麻烦,并且有更多时间来考虑终要进入哪些具体国家。外观设计不适用PCT途径。 申请人可根据**检索报告及**初步审查报告所提及的现有技术资料,对本发明的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判断,并可对要求进行适当的 (如果必要的话),然后决定 是否进入国家程序。
3) 通过地区条约《授予欧洲公约》申请欧洲:
《欧洲公约》缔约方共有38个国家,另有2个延伸国。其权自申请日起20年,一次可缔约方的多个成员国保护其以便于管理,如果申请人意欲在3个以上欧洲地区或国家申请,通过本条约将较向各缔约国逐一提出申请较迅速、经济。
2. 申请**应签署或提供的文件(仅供参考)
1) 委托书及委托合同
2) 委托明细表、包括以下信息:
(1) 申请人姓名(名称)及(中英文);
(2) 发明人姓名及(中英文);
(3) 拟申请的类别;
(4) 申请国别;
(5) 原申请日、号、申请类别;
(6) 是否要求**;
(7) 是否在申请/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等。
3) 原中国申请的请求书、受理通知书、原申请文件(包括说明、要求书、附图及摘要)。
4) 现有技术资料(申请人所知的与发明密切相关的文献、科技文献等)。
5) 申请人提出分案、复审、继续申请等请求或缴纳年费而发生的费用均应预先缴纳。届时我方会将缴纳数额和期限通知委托人。
申请详细步骤
申请是获得权的必须程序。权的获得,要由申请人向国家提出申请,经国家批准并颁发。申请人在向国家提出申请时,还应提交一系列的申请文件,如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要求书等等。
申请方法/步骤
(1)受理阶段 局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局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且核实过文件清单后,发出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
(2)初步审查阶段 经受理后的申请按照规定缴纳申请费的,自动进入初审阶段。初审前发明申请首先要进行保密审查,需要保密的,按保密程序处理。 在初审时要对申请是否存在明显缺陷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审查内容是否属于《法》中不授予权的范围
(3)公布阶段 发明申请从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起进入公布阶段,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提前公开的请求,要等到申请日起满15个月才进入公开准备程序。如果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开的,则申请立即进入公开准备程序。
(4)实质审查阶段 发明申请公布以后,如果申请人已经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已生效的,申请人进入实审程序。如果申请人从申请日起满三年还未提出实审请求,或者实审请求未生效的,申请既被视为撤回。 在实审期间将对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法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
(5)授权阶段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经初步审查以及发明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审查员作出授权通知,申请进入授权登记准备,经对授权文本的法律效力和完整性进行复核,对申请的著录项目进行校对、后,局发出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接到通知书后应当在2个月之内按照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局将授予权,颁发,在登记簿上记录,并在2个月后于公报上公告,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权的。
6、复审阶段
复审程序是申请被驳回时,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根据法*四十一条的规定,复审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
7、无效
在企业的申请和运用中,无效是被企业、单位运用多的一个法规(应该仅次于的申请)。无效已成为诉讼中的必要手段和技巧。
申请详细步骤
权的获得,要由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并颁发。申请人在向国家提出申请时,还应提交一系列的申请文件并缴纳相应的官费,递交的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摘要、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等等。
发明的申请的流程如下:
1、递交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受理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公布—实质审查—授权。
2、申请发明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
1)请求书:包括发明的名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和名称、等。
2)说明书:包括发明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
3)要求书:说明发明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内容。
4)说明书附图:发明常有附图,如果仅用文字就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技术方案的,可以没有附图。
类型判断
在中国,有三种类型,外观设计、(在中国香港叫做新样式,但在部分发达国家不存在实用新一说)和发明。根据自己对产品的保护要点进行选择保护方式。
如果需要保护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以及三者的结合,就要申请外观。申请外观的产品必须是立体产品。
如果需要保护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一般多申请。
如果产品的创造性和新型性是**的,那么即申请发明。同时生产加工制造某种产品的方法或者配方只能申请发明。
要判断的类型,委托代理公司,由其代理人对其进行的分类。
法颁发
英国于1474年颁布了部法,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1年、荷兰于1817年、德国于1877年都先后颁布了自己的法。世界上有自己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有150多个,而且法也日益**化,如1884年生效的《巴黎公约》,1970年签订的《合作条约》,1971年签订的《**分类协定》,1973年签订的《欧洲条约》,1975年订立的《欧洲共同体公约》,1975年签订的《卢森堡公约》以及1977年签订的《非洲组织》等。
我国法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至今为止经过了1992年、2000年和2008年的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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