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2.办理准购手续;
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4.申请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延期缴税;
5.制作涉税文书;
6.进行税务检查;
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8.开展税务咨询、税务业务培训;
9.受聘税务顾问;
10.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进行税务行政诉讼等。
税务代理的收费标准:
1、代办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手续企业300元/次;个体工商户200元/次
2、代办税务登记验证、换证企业300元/次;个体工商户200元/次
3、代办非的领购、印制手续200元/次
4、代办纳税申报或缴税款报告200元/次
5、代办缴纳税款200元/次
6、代办延期申报手续1000元/次
7、代办申请减税、免税、退税手续按税额的0.5%计收,不足100元按1000元计收
8、代理申办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3000元/次
9、代纳税人进行纳税审核(包括所有税种)按资产总额或销售额(营业额):500万及以下,5000-30000元/纳税期(年);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30000-50000元/纳税期(年);1000万元以上,协商议定,不超过100000元/纳税期(年)。另按不超过审核调整数额的5%收费
10、制作涉税文书1000-30000元/次
11、代理申请行政复议按涉税额3%以内协商议定
12、受聘担任税务顾问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下,10000-30000元/户.年;资产总额500-1000万元,20000-50000元/户.年;资产额1000万元以上,协商议定,不超过80000元/户.年
13、常年纳税申报(包括所有税种)年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10000-30000元/年;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30000-80000元/年;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协商议定,不超过150000元/年
14、计时收费标准不超过200元/小时
税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必须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代理活动的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要符合代理双方的共同意愿。税务代理关系的产生必须以委托方和受托方自愿为前提,税务代理不是纳税的法定必经程序。税务代理当事人双方之间是一种基于平等的双向选择而形成的合同关系,而不是行政隶属关系。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委托或不委托的选择权,同时也有委托谁的选择权。如果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没有自愿委托他人代理税务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令代理,尤其是税务不得强制纳税人实施税务代理,也不能以税务的名义为纳税人税务代理机构。代理人作为受托方,也有选择是否接受委托和接受谁的委托的,对于不愿意接受的委托,有权予以拒绝。
同时,税务代理作为一种社会中介服务,是税务代理人利用自己的知识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税务代理机构也要实行自主经营、立核算,也要依法纳税。因而,税务代理在执行代理业务的时候,可以收取相应的报酬。报酬的收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同时,由于税务代理存在业务竞争的关系,故不允许税务代理人提供无偿代理,以防止税务代理的不正当竞争。
税务代理人既要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及扣缴义务,以促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知法、懂法、守法,实现国家的税法意志,对被代理人偷、取减免税和退税等不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税务;又要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其正确履行纳税人义务,避免因不知法而导致不必要的处罚,还可通过税收筹划,节省不必要的税收支出,减少损失,保守因代理业务而获知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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