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收支和保管;及时向代理记帐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对于代理记帐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根据规定,在我国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1、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书(亦称,下同)的专职人员,同时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3、代理记帐机构要有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申请成立代理记帐机构,必须经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帐许可证书》,才能从事代理记帐业务。
代理记帐业务一般分为送达和上门服务两种方式:送达是指客户将准备好的原始凭证等资料送到代理记帐机构或代理记帐机构派人去客户住所取资料,在代理记帐机构进行记帐工作;上门服务是指代理记帐机构指派会计人员到客户住所进行记帐工作。
代理会计记账的流程「代理记账是」
1:代理记账机构首先会和企业签定一份代理记账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2:一般月末终了,代理记账机构会去企业收取各类单据。
3:代理记账机构收取企业的单据后,进行整理分类,后编制记账凭证,登记入账。
4:编制好凭证、账册后,报送各类报表、缴纳各类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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