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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维修房屋而影响承租人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减少租金吗?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当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必须要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中华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应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对方。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还要付房租吗?
需要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以及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此类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否则,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许多租房的小伙伴可能会遇到工作变动、家庭变故等情况,需要在合同期限内转租房子给他人,那么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
先,必须要得到原始出租人的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其次,对于转租的期限也要与出租人、第三方明确约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后,如果出租人在知道承租人转租之日起6个月内不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同意转租。
目前我国的租赁市场十分庞大,牵涉到租户、房东、中介三方的利益,也存在着参差不齐的行业乱象。一方面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要加强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的运营;另一方面法律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动适时地增加和改动相关住房租赁条例,避免不规范租房和租房纠纷的发生;后每一个租房的租户也需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在租房时仔细核对各项条款和房屋情况,在使用房屋过程中也要规范遵循相关规定,房东和中介更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出租房屋,共同维护租赁市场的稳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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