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法的适用范围北京普华信德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是由财政部和北京市财政局共同授予资产评估资质的全国性专业评估公司。公司具备完善高效的服务团队和管理体系,是一家集人才、技术、经验于一体的*评估机构。
在单项资产评估中,收益法通常被用于以下类型资产的评估:(1)无形资产,包括及专有技术、商标、著作权、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等。(2)房地产。通常是具有收益性的房产类别,比如商铺'、酒店、写字楼等。(3)机器设备。一般情形下,单台机器设备很难立产生收益,因此该类型资产不易釆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对于可出租的机器设备或可立产生现金流的生产线、成套设备,可以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4)其他资产。比如非上市交易的、债券、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等。
收益法在整体资产评估中的应用通常是对企业**进行评估。企业经营的本质是获得收益,因此,收益法与其他评估方法相比较能体现企业存在和运营的本质特征,也是其**较为直观的体现。通常情形下,评估专业人员依据收益口径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收益法具体方法进行评估。常见的方法有股利折现模型、现金流折现模型、经济利润模型,它们分别对应的收益口径为股利、自由现金流量以及经济利润。
对于轻资产类型的企业**评估,收益法通常占据为重要的地位。与传统生产性企业相比,轻资产企业所拥有的固定资产、有形资产较少,其获利的主要来源是无法体现在企业财务报表中大量的无形资产。因而,如果釆用成本法对其进行评估,则其作为盈利主体而具有的**可能无法全面体现出来,企业**或被严重低估。在此状况下,收益法就成为较为合理的方法。
用于企业评估的收益额可以有不同的口径,如净利润、净现金流量(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息前净利润、息前净现金流量(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等。而折现率作为一种**比率,要注意其计算口径。有些折现率是从股权率的角度考虑,有些折现率既考虑了股权投资的回报率同时又考虑了债权投资的回报率。净利润、净现金流量(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是股权收益形式,因此只能用股权率作为折现率。而息前净利润、息前净现金流量或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等是股权与债权收益的综合形式,因此,只能运用股权与债权综合率,即只能运用通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模型获得的折现率。评估专业人员在运用收益法评估资产**时,必须注意收益额与计算折现率所使用的收益额之间口径上的匹配和协调,以保证评估结果合理且有意义。
生物性资产在市场法中的应用
1.市场法的适用条件
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类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对比调整,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一种评估方法。运用市场法先要有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再考虑公开市场上是否具有可比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
(1)存在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依据生物特征的分类,可以将生产性生物资产分为植物资产和动物资产。由于它们的生活方式不同,其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也不同。
农作物资产。未成熟的农作物资产偶尔也有交易的情形,如和集体在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按照规定需要支付“青苗补偿费”,该费用实质上反映的是生长期间作物的交易价格,这种征用土地的情形只是偶尔发生,不具有普遍性。生长期间未成熟的农作物资产,大部分情况下没有交易市场,同时也不存在市场交易的需求。但是农作物资产中有一类特殊的作物,可以连同土地进行市场交易,那就是园艺作物中的花卉。处于生长期间的花卉均可作为交易对象。目前我国花卉市场交易为活跃,市场交易价格信息系统也比较完备,不难在市场上找到同一品种花卉的交易价格。
林木资产。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属于公益性生物资产,产权属于,基于其防护功能和公益性功能,基本不存在市场交易行为。薪炭林主要解决山区和林区能源问题,基本上不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用材林林木资产市场交易主要发生在采伐期间或成熟后,不过交易市场活跃的还是砍伐后的木材市场。经济林理论上不存在公开的交易市场,现实中偶尔也有经济林交易的行为,但是很少,不具有普遍性。
畜禽资产。我国目前活畜活禽的交易活跃,既存在作为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交易,如种畜、种禽市场,又存在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交易,如肉畜、肉禽市场;既有成熟生物资产的交易、育成畜禽的市场,也有未成熟生物资产的交易,如幼畜禽市场。可以说,畜禽资产是生物资产中交易活跃的资产,不但存在活跃市场的市价,而且在公开市场上能够找到可比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不过畜禽资产只是动物资产中的一部分,并不是所有的动物资产都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还有一部分动物资产类似于植物资产,虽然不是根植于土壤,却生活在水体中,例如渔业生物资产。
渔业生物资产。渔业生物资产属于水生生物资产,依附江河水系,具有附着物的不可分割性,且自身具有生长繁殖功能。
(2)公开市场上要有可比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选择可比的参照物是市场法的基础,选择的参照物应尽可能与被评估资产类似,即要求参照物与被评估资产之间大体可以代替。如在畜禽资产**评估中要求参照物与被评估资产品质一致,后是年龄、体重相似,肉质及产出能力相近。另外,关于参照物的数量,为了避免某个参照物个别交易中的特殊因素和偶然因素对成交价及评估值的影响,运用市场法评估资产时应尽可能选择多个参照物。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39号——公允**计量》的要求,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评估是基于资产的佳用途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或者将该资产出售能够用于佳用途的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的评估。
佳用途是指资产**大化时对应的用途,主要从法律上是否允许、实物上是否可能以及财务上是否可行等方面考虑,具体如下:
(1)法律上是否允许,应该考虑对资产进行评估时资产使用在法律上是否受到限制,评估基准日对该投资性房地产的使用必须未被法律禁止。例如,如果**禁止在生态保护区内进地产开发和经营,则该保护区内的土地佳用途不可以是工业或者商业用途的开发。
(2)实物上是否可能,应该考虑资产的实物特征。例如,一栋建筑物是否能够作为仓库使用。
(3)财务上是否可行,是指在评估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时应该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使该资产产生足够的收益或者现金流量,从而补偿使用该资产形成的成本后,仍然能够满足市场参与者所要求的。
应用市场法进行资产评估需要满足两个基本的前提条件:一是要有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二是公开市场上要有可比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
公开市场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市场上有自愿的买者和卖者,在交易信息充分交换,或者交易信息公开的前提下,有相对充裕的时间,买卖双方进行平等交易,排除了个别交易的偶然性,市场成交价格基本上可以反映市场行情。在公开市场中交易行为发生得越频繁,与被评估资产相同或相类似的资产价格越容易获得,按市场行情估测被评估资产**,评估结果会较贴近市场,较容易被资产交易各方接受。
资产及其交易的可比性,是指选择的可比资产及其交易活动在近期公开市场上已经发生,且与被评估资产及资产业务相同或相似。这些已经完成交易的资产就可以作为被评估资产的参照物,其交易数据是进行比较分析的主要依据。资产及其交易的可比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参照物与评估对象在功能上具有可比性,包括用途、性能上的相同或相似。该差异性会对价格产生影响。一般情形下,功能越强,**越大。但是,在考虑功能对价格影响时,有时需要考虑评估的**类型是市场**还是投资**,针对特定主体来作评判。比如,某一具有特殊功能的机器设备,对于特定的使用者具有特殊的用途和**,但是对于另外一类市场主体,其特殊功能并非所需。因此,该设备对于这部分购买主体来说就没有特殊的**。
2.参照物与被评估资产面临的市场条件具有可比性,包括市场供求关系、竞争状况和交易条件等。
3.参照物成交时间与评估基准日间隔时间不宜过长,应在一个适度时间范围内,同时,时间对资产**的影响是可以调整的。
参照物与评估对象的可比性是运用市场法评估资产**的重要前提。把握参照物与评估对象功能上的一致性,可以避免张冠李戴;把握参照物与评估对象所面临的市场条件,可以明确评估结果的**类型;选择近期交易的参照物,可以减少调整时间因素对资产**影响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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