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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购买没有产权证的车位后,卖家有义务配合办产权证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看合同约定。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并未约定卖家要配合买家办理产权证,也明确告知买家车位没有产权证。买家接收车位后,起诉卖家违约,法院就不支持。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涉讼合同是合法有效。因涉讼车位并无产权证,双方买卖的仅为车位使用权,现梁卖家已向王买家交付了涉讼车位的及车位卡,并与王买家就涉讼房屋及车位的交接进行了确认,签订了《房屋交接表》,且于物管处就《车位转让协议》进行了备案,另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回复函亦表明该司对涉讼车位已变更由王买家使用的情况知悉且无异议,涉讼车位可正常使用,故法院对梁卖家的主张予以采信,确认其已履行了交付涉讼车位的义务。王买家在清楚知悉涉讼车位并无产权证的情况下与梁卖家签订涉讼合同,且未与梁卖家就涉讼车位使用权的交付标准进行约定,在双方已办理交接手续后,其才主张梁卖家须协助其与开发商签订涉讼车位的使用权协议才视为履行交付义务,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王买家虽称涉讼车位被其他车辆占用,其无法使用,但涉讼车位被占用并不能证明梁卖家未履行交付义务,且梁卖家亦不负有保证涉讼车位在交付后不被他人占用的义务,另王买家亦确认其在收到梁卖家寄送的《关于前往小区物管办理车位使用手续的通知》后,仅致电物管公司要求出具书面证明文件,遭拒后,并未前往物管处办理车位使用手续,结合其庭审陈述可知,王买家所关注的实为其能否取得开发商或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书面文件证明其对涉讼车位享有使用权,而非其能否实际使用涉讼车位,故就王买家无法使用涉讼车位的主张,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因此,王买家以梁卖家未履行车位交付义务为由要求支付违约金、赔偿中介服务费及损失的诉请,缺乏事实及合同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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