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分割纠纷律师 增值部分计算咨询 广州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如何计算? 张静律师解答:婚后还贷金额/结婚时房屋价值×离婚时房屋价值=增值金额。增值金额÷2=另一方应分得金额。比如婚后还贷了30万,结婚时房子价值100万,离婚时房子价值200万,增值金额就是60万。另一方就能分30万,是不是很简单呢? 判决书节选: 上述房产,经双方确认,购买时价值为88.8万元,缴清税费后总值为100万元,购买时为40万元,婚前还款10万,婚后还款30万,经鉴定,上述房屋结婚时×年×月×日评估市场价值为119.2万元;2016年12月30日评估市场价值为459.67万元。 法院认为:该房产为李女个人婚前财产,然而,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所占结婚时房产价值的比例,则为共同财产权益部分比例,按资产目前现价值计算相应财产权益现值。经计算为30万元/119.2万元×459.67万元=115.69万元。该部分财产作为财产进行分割,由刘男分得一半,即578450元。上述评估费用共19472元,由李女、刘男各负担一半。
白云区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律师 房产分割咨询 离婚协议约定等子女成年房产过户给子女,反悔起诉分割可以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以,应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如下面这个案件,一方反悔起诉分割房屋,就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原、被告在该协议中约定广州市荔湾区某房的所有权保持不变,继续由原、被告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直到两名女儿均年满21周岁时将涉案房屋过户给两女儿。经审查,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原告现在以被告全部使用涉案房屋、涉案房屋占用了原告的购房名额等为由,要求将涉案房屋判归其中一方所有,这并不符合上述离婚协议的约定。而且被告现在也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协议约定,因此原告要求分割涉案房屋、将涉案房屋判归一方所有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因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的是双方在离婚时未予分割处理的共同财产,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从离婚之日起至分割完成之日止的涉案房屋使用费并不属于离婚时未予分割处理的共同财产,故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案主张权利。综上所述, 驳回原告要求分割广州市荔湾区某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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