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专业承揽合同纠纷律师 定作人解除合同咨询 广州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估算错误,定作人能解除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因工程量的预估对工期的认定有很大影响,故承揽人需准确预估工程量和工期。如果预估不准确影响工期,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返还预付款。但仍要赔偿承揽人相应损失。如下面这个案件,承揽人预估遮阳棚面积350平米,双方约定了工期。但实际面积为860平米,导致承揽人无法准时完工。定作人起诉解除合同,法院判决合同解除,预付款返还,但定作人自己也有一定过错,酌情赔偿承揽人3万7千元。 判决书节选: ,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叶某公司与瑞某公司在签订案涉《遮阳棚工程安装合同》时及双方在此后有关案涉工程实际工程量问题的沟通过程中,瑞某公司均表明工期不能变更。在叶某公司明确因实际工程量严重超出合同预计工程量要额外订货且要延长工期时,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规定,瑞某公司作为定作人,其要求解除双方的《遮阳棚工程安装合同》,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即解除合为符合法律的规定。瑞某公司有权要求叶某公司返还已预付的74025元。但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瑞某公司仍需向叶某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二,案涉合同中预估的遮阳膜面积与实际面积差距较大,相应的归责问题。即使按照瑞某公司提供的另行发包遮阳膜更换及维修工程项目的内容来看,工程量面积为860平方米,也已超出案涉合同预估工程量350平方米的面积多。应当指出,叶某公司作为从事专业遮阳膜安装的公司,应当具备相对准确估测安装面积的能力,尤其在瑞某公司强调要在工期内完成安装的情况下,考虑到安装的面积及遮阳膜的准备均会影响工期进度,为了能够按时完成安装工程,叶某公司理应更加注意估测结果的准确性。同时,瑞某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物业管理方,也应对案涉工程量进行基本的预估,亦应对叶某公司提出的工程量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审核。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定,案涉合同因遮阳膜预估的面积与实际面积差距较大,导致叶某公司无法按原工期完成的结果,双方均有过错。因此,瑞某公司主张叶某公司除返还预付款74025元还应另行支付定金,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叶某公司因合同解除所造成的损失,其自行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第三,关于损失的问题。先,考虑到本案叶某公司已经实际完成拆除旧膜工作且也订购了部分遮阳膜,叶某公司为此支出了相应的人工费、吊机费及材料费。而且,叶某公司的损失除了实际支出成本外,还应包括履行合同可以获得的利益。法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叶某公司相应的损失金额为74025元。但是,如析,叶某公司因案涉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其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相关的损失也不宜由瑞某公司全部承担,叶某公司亦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酌定为50%的责任。为此,瑞某公司应向叶某公司支付的赔偿金额37012.5元。鉴于叶某公司应向瑞某公司返还定金74025元,瑞某公司应向叶某公司赔偿37012.5元,两者抵扣后,叶某公司还应向瑞某公司返还37012.5元。
广州白云区专业销售合同纠纷律师 双倍返还定金咨询 广州合同的解除双方都有过错,还能双倍返还定金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了。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认定合同的解除是单方的原因,判决双倍返还定金。二审认为双方都有过错,判决单倍返还定金即可。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至于本案是否适用定金罚则,梅某公司是否应双倍返还15万元款项的问题。本案中,梅某公司收取中某公司定金15万元并于《黏土销售合同》中与中某公司约定“如乙方未依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每日货款,甲方可不经乙方同意随时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没收乙方已付定金。在合同期内,甲方已通知乙方,乙方无特殊情况(人力不可抗拒),乙方无故连续三天不能组织车队进场取黏土,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没收乙方已付定金”,即中某公司、梅某公司已明确约定相应款项为定金并明确约定相应的定金罚则。现梅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中某公司主张收受定金的梅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依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中某公司、梅某公司签订的《黏土销售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为:梅某公司是否应向中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依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建筑废弃物的排放人、运输人、消纳人,应当依法向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居民住宅装饰装修排放建筑废弃物的除外。双方签订的《黏土销售合同》亦明确约定了“在中某公司车队未入现场运输前,梅某公司应办好所有合法有效的政府批文及其他手续,确保中某公司运输不受影响”。而梅某公司至今没有提供相应的《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给中某公司。即梅某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但是,双方协商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在梅某公司要求中某公司尽快组织运输涉案黏土时,中某公司并未要求梅某公司出示《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而是提出因雨季、工艺品质等因素导致迟延运输、并会尽快组织运输等。可见,涉案合同未能履行双方均存在过错,双方均负有责任。现双方合同已经解除,依据公平原则,梅某公司应向中某公司返还定金15万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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