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投标人,要想在招投标活动中具备特竞争力从而在众多投标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是要付出相当多时间精力来用心钻研的。投标活动要求我们不仅要严格遵守招投标的各个流程步骤,还要注意各个容易忽略的细节,争取不在细节处丢分。 步:仔细阅读招标公告 仔细阅读招标公告 1.项目名称 2.项目大致内容 3.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4.投标截止日期、地点和开标日期、地点 5.投标人需要具备的资格 6.招标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名称及其联系人和电话 7.招标文件的售价 有些写的更具体的招标公告可能还会提示如下内容: 1.具体一些的技术需求或对产品的要求 2.购领标书时需要携带的文件 3.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4.本项目的预算金额 5.项目的工期 只有一页大小的招标公告会提示很多信息给希望投标的公司、企业,所以在阅读招标公告时应当仔细认真,我认为从中要考虑如下一些内容: (1)企业自身是否有资格参加此项目的投标; (2)这个项目凭自身的实力能否承担,是否需要与其他公司合作,是否允许联合投标; (3)距离投标截止日期还有多久,能否在此时间内完成标书; 2.是否值得投 (1)这个项目对企业自身有何益处,是否值得承接此项目; (2)与客户的关系如何; 1.如果资格不够,但有又有价值,希望投,可以考虑与其他公司合作,当然前提是此项目允许联合投标; 2.如果资格等各方面都合格,且很有把握中标,但是经过预算承担了这个项目后花费可能会比收入多,且该项目又无宣传和案例的价值,那就可以选择放弃。国有企业招标自行监督的问题国有企业自行招标或委托内部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项目较多,这些项目中很多由于项目性质原因,招标诸环节没有在地方**招标投标有形市场进行,**部门的行政监督相对较弱,因此在开评标环节出现的问题较多。要不要加强开评标环节的监督,由谁来进行监督?各国有企业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1.问题的产生由于问题多,且开评标环节直接关系到招标的公平性和性。因此部分企业认为,有必要加强招标管理,进行监督。但也有部分国有企业对这种监督的法律地位持有异议。因为《招标投标法》*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规定”,而国有企业自行实施的监督,不属于“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因此这种监督行为不具备法律地位。而且《招标投标法》*三十八条还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国有企业自行监督违反上述规定。2.目前自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从实施情况看,自行监督确实存在以下问题:①监督责任部门及人员差异大。有的企业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有的企业由招标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有的企业由内部招标代理机构自己负责监督等;②存在不规范的监督行为。如:部分监督人越权参与评审,并提出否决意见;部分监督人在监督中擅自终止评标;监督人不到场,不能进行开评标等。问:竞争性磋商项目,磋商过程中可以要求供应商的*二次报价低于次报价吗?答: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等事项进行磋商,如果磋商文件中对多轮报价提出了要求,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执行,如果没有对此提出相应要求,不宜对报价范围擅自进行设定。不管是线下的项目招标,还是电子招投标项目,招标的时候都会有一些投标公司报名参加,只有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投标,那么在投标的时候,投标代理人不是单位员工可以吗?目前,国有企业招标中,公司招标、自行监管、招标失败比例过高等问题一直是行业困扰。作者认为,有些问题虽在招标采购环节出现,根源是国有企业自身制度设计的问题;有些问题受到诟病,原因在于认识上的分歧和工作上的不到位;有些问题反复出现,实际是技术细节没处理好。解决问题时,找准症结方能有的放矢。合同签订后,加强内部监督和审查做好履约过程中风险控制 合同签订后,开工前,项目管理人员须对合同进行全面、细致地分析,熟悉双方权利义务,预测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并制定有效的管理对策。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同进行施工,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加强对材料商、分包商的管理,加强印章管理、内部审计管理,防止因误工误期、质量问题等带来风险。对于业主方原因导致承包方延误工期或受到合同价款意外损失的情况,应注意收集好工程照片、施工日志、会议纪要、设计变更、指令或通知等索赔资料,及时提出索赔,并**索赔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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