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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上报水利部门批准。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事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措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存放地,并采取防护措施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四)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五)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六)开办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针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修订水土保持法过程中我们提出要用法律制度规范和约束生产建设活动。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对生产建设项目选线选址、建设过程中保护表土资源、综合利用土石方、减少弃渣、及时恢复植被、建设降水蓄渗设施、涵养利用降水资源等做出了规定,特别是对弃渣场要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刚性措施以防止产生危害等方面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这些法定工作和技术措施对水土保持学科发展提出了新需求。为了从源头上防控,更加前瞻性地预防生产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及其影响,水土保持法要求在行业、产业发展规划阶段进行水土保持论证,即“规划水土保持”,明确要求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中应当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这些行业规划的水土保持内容、深度、目标、任务等都是水土保持学科要研究的新领域。此外,水土保持法关于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地区及水土流失易发区(除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外的容易产生水土流失的区域)提出了严格管理、纳入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规定,这些水土保持敏感区的科学界定、相应的防治技术等也是水土保持学科研究的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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