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要作出真实响应
招标文件是招标过程中对招投标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招标方对招标范围和投标方资质的要求完全体现在招标文件当中。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投标方对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范围、项目技术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某一条未作出响应,都将导致废标。因此,投标人必须对招标文件逐条进行分析判断,找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并一一作出响应,投标人应对此慎之又慎。
目前,国有企业招标中,公司招标、自行监管、招标失败比例过高等问题一直是行业困扰。作者认为,有些问题虽在招标采购环节出现,根源是国有企业自身制度设计的问题;有些问题受到诟病,原因在于认识上的分歧和工作上的不到位;有些问题反复出现,实际是技术细节没处理好。解决问题时,找准症结方能有的放矢。
问:采购人在追加采购时,可以追加采购合同外的产品吗?
答:不可以。在**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如需进行追加采购,只能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出上述范畴的,不得采用追加方式,应依法组织另外的采购活动。
国有企业招标自行监督的问题
国有企业自行招标或委托内部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项目较多,这些项目中很多由于项目性质原因,招标诸环节没有在地方**招标投标有形市场进行,**部门的行政监督相对较弱,因此在开评标环节出现的问题较多。要不要加强开评标环节的监督,由谁来进行监督?各国有企业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
1.问题的产生
由于问题多,且开评标环节直接关系到招标的公平性和性。因此部分企业认为,有必要加强招标管理,进行监督。
但也有部分国有企业对这种监督的法律地位持有异议。因为《招标投标法》*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规定”,而国有企业自行实施的监督,不属于“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因此这种监督行为不具备法律地位。而且《招标投标法》*三十八条还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国有企业自行监督违反上述规定。
2.目前自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从实施情况看,自行监督确实存在以下问题:①监督责任部门及人员差异大。有的企业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有的企业由招标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有的企业由内部招标代理机构自己负责监督等;②存在不规范的监督行为。如:部分监督人越权参与评审,并提出否决意见;部分监督人在监督中擅自终止评标;监督人不到场,不能进行开评标等。
目前,国内评标的基本要求是,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范围及工程量清单或货物、服务清单数量进行报价,是否存在算术性错误,如果存在就要按规定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才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了解客户需求,这是基本的,你只有知道他想要什么,在应标的时候就给他想要的东西,当用户看了你写的应标书后,会有一种“这就是我想要的”的感觉。
了解客户需求的方式一般有:售前交流、通过销售间接了解。
通过售前交流,可以对客户的需求大致有些了解,比如采购系统的原因、外部系统有哪些、哪些是重点关注、之后的规划是什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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