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入规模生产后才申请
有部分发明人认为申请了一项后,就可“高枕**”,从而忽视了后期的继续研发工作,即使开发出了新产品或有了新改进,也不再申请。这种错误认识的后果不异于未申请。
因为当他人对该产品有了改进并申请了,反过来就限制了原权人产品的较新换代,这就会导致原权人不经意间反而变成了侵权人。此时,原权人就丧失了自己的知识产权。
项成果只能申请一类
有部分发明人认为一项技术成果一次只能申请一类,即只能申请发明或只能申请实用新型或者只能申请外观设计。我国法规定的类型有三类: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一项产品发明可同时申请多种,技术方案也可以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
实用新型批得快,可尽快获得相应保护,通常需1年左右时间;发明则通常需2~5年审查批准时间。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程度的提高,审查批准的时间也相对缩短。
从近两年的审查情况看,新型通常10个月左右即可授权;发明则需1年半左右。因此,对于一些重要的产品发明,若发明人只申请了发明,而此时他人“双管齐下”,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那么他将先获得实用新型,拥有了产品的权。发明人若使用该产品,反而构成了侵权。
申请前不做任何检索
有些发明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没有做查新检索,对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如何不确定,根本不知道其技术方案有没有公开过或公开使用过,这也是我国技术人员的通病——信息检索和收集信息的能力低。
有调查机构对我国沿海某发达地区的科技人员进行过调查统计,发现这些地区有近一半的科研人员不知道或**用过国外的科技报告、标准、等情报**很高的文献。这也是我国科研项目的重复率大大**发达国家的原因。
国外有人统计,在一项新的技术或新的发明中,其中约90%的知识是通过各种文献信息而获得的,真正创造性的工作仅占10%左右。
就公开而言,全世界范围内的任何文献都可影响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在美国,就曾经发生过一个孩子的涂鸦否定了一件发明新颖性的案例。就公开使用而言,只有国内的使用才影响技术方案的新颖性。
也就是说,国外已经普遍使用过的东西,如果国内没有出现,各种文献也没有相关记载,那你就可以申请。这一点在将来的法修改中可能有所变动。
可见,检索工作在申请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如果他人已经就某一技术方案申请过或者在相关文献中公开,你没有做检索也去就这一技术方案申请,那只能是白白浪费时间、金钱和精力了。
的成果不需申请
一些技术人员认为只要是自主创新,就有了自主知识产权。其实不然,是一种垄断权,的技术成果如果不申请,就得不到法律确认和保护。当他人盗用其研究成果时,因研发者对成果不具有权,得不到法律保护,就无法追究盗用者的法律责任。
同时,在我国,申请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谁先申请了,就授予谁。因此,研发者如不及时申请,而被他人抢先申请并被授予权,研发者就无法追究他人的法律责任。这样的案例在中国可以说是数不胜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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