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营销合作协议纠纷律师 货物销售合同争议律师 广州两人串通签订虚假合同的案件如何审理? 张静律师解答:真的假不了,真不了,法院会查明案情的,只要认定不合常理,是虚假合同,就回驳回其诉讼请求。下面是一个类似判例。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真某公司原名为德某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变更为现名,在2014年8月27日赵某于某法院起诉梁某、德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已解除了2012年2月5日签订的《生产及营销合作协议书》,据此,赵某等人代理的广州营销中心已无代理销售案涉某酒产品的代理权限。但赵某却声称仍于2014年10月22日向真某公司购进该批酒,该进货行为已与合作协议无关。杨某于2015年3月18日与赵某签订《销售合作协议书》时,德某公司已变更名称,只要查询工商登记资料,即可发现德某公司已不存在,其应当知道赵某没有相应代理权限,故其与赵某的交易不构成表见代理。 另外,杨某称其分两次向赵某交付多万元现金,其做生意均是以现金交易,收款后长期存放于家中,支付本案货款是从家里取出现金交付给赵某,该说法明显有违商事经营者的正常理性。该批货物一直存放于赵某所在公司的仓库,从未转移占有;杨某与赵某是同一公司的股东,杨某与赵某两人的交易单价明显不符合常理。综合分析以上情节,杨某与赵某之间的交易疑点很多,两人不能自圆其说,明显是虚构交易。判决驳回杨某全部诉讼请求。
番禺区专业民事合同律师 经营利润损失计算咨询 广州打官司如何计算经营利润损失?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从纠纷发生之日起,往前推一年的经营利润,除以12个月,便可得出经验利润损失。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是这样算的。 判决书节选: 《合同法》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康某分店不能正常营业给邹某造成的损失应为经营利润损失。邹某主张按照其自行经营期间的盈利情况每日2000元酌情主张每月盈利损失,同时又主张按照每日1500元计算医保利润损失,本院认为,邹某主张的计算方式没有事实依据且构成重复主张,本院对此不予认同,而君某大药房公司提供的通过“广州市保险定点药店联网监管系统”查询所得的康某分店2018年1月-2019年1月的销售数据情况客观反映了康某分店过去一年的经营情况,且邹某对上述数据亦予以确认,故本院认为通过“广州市保险定点药店联网监管系统”查询所得的康某分店2018年1月-2019年1月的销售数据可以作为计算邹某经营利润损失的依据,但因上述数据并未显示2018年12月-2019年1月的月利润,故在计算平均值时,本院仅以2018年1月-11月的数据统计进行统计。康某分店2018年1月-11月总营业额为594293.45元,邹某主张按照55%的比例计算经营利润,本院予以认可,据此计算康某分店2018年1月-11月的月平均利润为29714.67元(594293.45元÷11个月×55%)。邹某停业期间为2019年1月4日-2019年5月14日,共130天,故停业期间邹某的经营利润损失为128763.58元(29714.67元÷30日×1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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