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款通知书:2019年12月16日出借人赵伟宏(号440221197307065535)向人韶关市浈江区文福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建文(号440203198204101830)发出催款通知,请求人向出借人偿还本金160万元。
债权转让声明公告声明登报
(一)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
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
2、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
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
3、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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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声明公告:乌拉特前旗金泽矿业有限责任公**人刘好敏将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梁福斌,不再担当公**人,如与公司有债权债务,请于30日内与刘好敏联系以便解决,逾期公**人梁福斌不承担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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