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企业新建项目在试运行阶段,可能会产生实际的排污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要求,企业必须持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因此企业在投入运行并产生实际的排污行为之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这跟企业是否通过环保验收没有必然的关系。
编制《验收申请报告》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制《环保验收监测报告》(污染型)或者《环保验收调查报告》(生态影响型)。资料齐备后,经**审查资料、现场检查并达到要求后, **批准 《验收申请报告》 , 项目投入正式生产 ( 运行) 。
一家企业新建一条生产线,环评报告及批复齐全,准备要试运行,这家企业现在必须申领许可证吗,还是等环保验收后再申领即可?
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排污许可制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的法律依据。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严格按照验收监测方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的内容和要求开展验收监测工作,现场监测期间随时掌握建设单位生产工况,确保监测数据的代表性、 客观性和公正性 ,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要特别重视生产负荷的确定,只有在工况稳定、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生产负荷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75%以上( 或国家、 地方排放标准规定的生产负荷 )情况下得到的监测数据,才能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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