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做土地复垦方案过程中,先要了解土地利用现状,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分析,对复垦的方向进行分析,然后根据我们的复垦措施来测算复垦费,复垦费要交到国土局,这个复垦费,如果说用地单位通过复垦把原来受破坏的土地复垦成功了以后,通过验收,那么这个复垦保证金国土局要退给用地单位,总之土地复垦有一套原则和程序,是交给的人来做。
土地复垦的方法:
土地复垦可以通过多种不同的方法来实现。简单的方法是用大量重石和/或水泥填充该区域,然后用粘土和泥土填充,直到达到所需的高度。该过程称为“填充”,用于填充空间的材料通常称为“填充”。淹没湿地的排水通常用于开垦农业用地。深度水泥搅拌通常用于材料被疏浚或疏浚移位的情况或排水可能被污染,因此需要加以控制。土地疏浚也是土地复垦的另一种方法。它是从水体底部去除沉积物和碎屑。它通常用于维护开垦的土地,因为沉积是一种自然过程,自然填充渠道和港口。
农业土地复垦 :
在工业化之前,农业是开垦土地的动力。一个相关的做法是排干沼泽或季节性淹没的湿地,将它们转变为农田。虽然这并不能准确地创造新的土地,但它允许将原本只限于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土地用于商业生产。这也是控制蚊子的重要方法;
即使在后工业时代,也有旨在增加可用农业用地的土地复垦项目。例如,村绪在日本秋田,对来自开垦的土地建立湖八郎泻开始于1957年到1977年,地量地价收回共计172.03平方公里(66.42平方mi)。
土地复垦方案需要按照以下几个原则进行编制:
1、源头控制、预防与复垦相结合;
2、统一规划,统筹安排;
3、因地制宜,优先用于农业。
关于土地复垦方案转变的起因:
2017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现已撤销)发布《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矿山企业不再直接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
自此,我国仅要求矿山企业编制“二合一”方案,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不再要求矿山企业分别直接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
关于土地复垦方案向“二合一”方案过渡使用的说明: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据此可知,虽自2017年1月3日起,国家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但矿山企业原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仍然有效,除根据规定应重编、修编的情况外,不需要重新编制“二合一”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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