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认证的基本流程
• 确认相应的欧盟指令(Directive)及相应的协调标准(Harmonised standards)
• 比较指令基本安全要求,确认采取符合性措施(即合格评定模式的选用,8个模式)
• 确认立的合格评定机构(Notified Body 公告机构)参与是必须的
• 产品检验(检验产品的符合性,基于协调标准进行测试或者其他形式)
• 建立技术文件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 公告机构检查或者做自我评估
• 起草并签署符合性声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DoC)
• 产品上加贴CE标志(CE marking)
• 跟踪指令和标准的发展
CE认证指令 – 共31个指令
1 General Outline
制造商自我声明
说明产品满足所有的 ESRs.
说明满足所有的指令要求 在产品或铭牌上加贴CE标志
通过在欧盟的制造商或代理机构 授权机构的公告号
• 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如没有CE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 • 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
• 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退出市场。
• CE 标示必须标示在产品装置上,或是在包装上显示可按照一定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标志高度不能低于5mm
使用CE标志的合法程序
厂商可按下列主要步骤操作
1. 根据指令选取合适的模式后完成符合性评估
2. 根据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评定或申请第三方评定或强制申请欧共体通知程序认可认证机构评定后,编制制造商 自我评定的一致性声明和(或)认可认证机构的CE证书,作为可以或准许使用CE标志的前提条件。
3. 由制造商按有关指令规定在通过规定模式的合格评定后,自行制作或加附CE标志及有关指令规定的附加信息。
4. 有关指令规定应在CE标志部位,接着加附认可认证机构的识别编 号时,应由执行合格评定的认可认证机构自行加附,或授权制造商 或其在欧共体的代理商负责加附。对特别危险的产品,指令中规定 由强制性认可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样品试验和(或)质量体系认可的, 均应先取得评定认可,才能获准使用CE标志。
CE标志 General Outline
• CE标志的意义在于:用CE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 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Safety Requirements),并用以证实该产 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 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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