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9日,《*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通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竣工后均需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不再需要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建设单位直接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环境影响登记表》或者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并通过国家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审查的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进厂核实实际生产工艺
《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上提供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基本符合要求后,应进厂核实以上情况,确保资料与实际生产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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