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紧跟发展步伐,与时俱进,立足深圳,面向全国开展建筑物主体结构检测鉴定业务,目前已在全国各地设置分支机构。如北京、天津、辽宁、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河北、广西、海南、福建、江西、内蒙古、吉林、西藏等各地均设有办事处。
危房质量安全检测的主要内容如下:
(1)房屋建筑、结构概况调查;
(2)房屋建筑结构图测绘;
(3)房屋使用情况调查;
(4)房屋结构材料强度检测;
(5)房屋变形测量;
(6)房屋完损状况检测;
(7)结合现场检测结果,对房屋的主体结构进行建模计算分析;
(8)汇总检测和计算结果,分析房屋的安全现状,提出合理化建议。
危房安全检测,危险范围的判定:
1、整幢危房:
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 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房屋;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房屋;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这几种情况都是属于整幢危房的范围。
2、局部危房:
局部危房是指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要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房屋; 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房屋;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或整个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因搁栅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房屋;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板倒塌的房屋;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这些都是局部危房的一些典型特征。
3、危险点:
危险点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或房屋设备, 处于危险状态的房屋。
危房安全排查检测鉴定相关依据:
(1) 《民用建筑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2) 《工业建筑性鉴定标准》(GBJ144-2008)
(3)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4)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84]*678号)
(5)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6)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令[2004]*129号)
(7) 《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令2012年*83号)
(8) 《建筑结构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9)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10)《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危房的定义及分类:
定义:危房,即危险房屋。 据《城市危房管理条例》,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倒塌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根据房屋的危险性及受损程度,鉴定等级划分为: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根据房屋的受损程度及状况克判定房屋等级,一般房屋可进行部分修复、整体修复、部分拆除重建或整体拆除重建,D级危房需整体拆除重建。
公司以“信誉、质量、效率、服务”为公司总体的质量方针及奋斗目标,不断拓展业务领域和服务范围,不断提高全员素质和各项检测能力,加强检测全过程质量控制,以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保证检测工作的性、科学性和准确性,地为社会服务。
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检测、鉴定业务,公司技术力量,结构合理,管理手段,检测仪器,拥有多位业界及一支长期从事鉴定工作的技术队伍。 公司与国内多所科研院校、工程检测机构建立了检测资源共享的合作联盟,以地实现科学、严谨、保质、服务的质量目标。本机构接受**机关、仲裁机构、其他组织或当事人委托,从事建筑工程检测、鉴定业务。 公司秉承“科学严谨、客观、热情及时、服务社会”的质量方针,在商务、技术、成果的工作过程中,始终把客观作为处理各项事务的一标准,把服务为先作为做好工作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