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营销合作协议纠纷律师 货物销售合同争议律师 广州两人串通签订*合同的案件如何审理? 张静律师解答:真的假不了,真不了,法院会查明案情的,只要认定不合常理,是*合同,就回驳回其诉讼请求。下面是一个类似判例。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真某公司原名为德某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变更为现名,在2014年8月27日赵某于某法院起诉梁某、德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已解除了2012年2月5日签订的《生产及营销合作协议书》,据此,赵某等人代理的广州营销中心已无代理销售案涉某酒产品的代理权限。但赵某却声称仍于2014年10月22日向真某公司购进该批酒,该进货行为已与合作协议无关。杨某于2015年3月18日与赵某签订《销售合作协议书》时,德某公司已变更名称,只要查询工商登记资料,即可发现德某公司已不存在,其应当知道赵某没有相应代理权限,故其与赵某的交易不构成表见代理。 另外,杨某称其分两次向赵某交付多万元现金,其做生意均是以现金交易,收款后长期存放于家中,支付本案货款是从家里取出现金交付给赵某,该说法明显有违商事经营者的正常理性。该批货物一直存放于赵某所在公司的仓库,从未转移占有;杨某与赵某是同一公司的股东,杨某与赵某两人的交易单价明显不符合常理。综合分析以上情节,杨某与赵某之间的交易疑点很多,两人不能自圆其说,明显是虚构交易。判决驳回杨某全部诉讼请求。
广州市专业办各类合同纠纷案的律师 管辖权异议咨询 广州合同中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能视为约定了管辖法院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本地法院”属于约定不明,仍应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裁定书节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原告提交的诉状及证据材料显示,原告基于其与被告共同签订的《订单补充协议》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货款及、违约金。虽案涉《订单补充协议》中约定:“……逾期超过七天的,乙方将直接通过本地法院起诉,……。”但因“本地法院”的约定不明,故本案无法根据约定内容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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