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方案是需要根据简政放权要求,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无资质要求,有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选择自行编制也可以选择找有关机构代为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从字面上来理解是对土地进行复耕复垦,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关于“二合一”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要求: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相关规定,“二合一”方案的编制需满足如下要求:
1、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方案名称为:矿业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2、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3、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4、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
5、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应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执行。矿山企业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
关于土地复垦方案转变的起因:
2017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现已撤销)发布《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矿山企业不再直接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
自此,我国仅要求矿山企业编制“二合一”方案,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不再要求矿山企业分别直接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
关于土地复垦方案向“二合一”方案过渡使用的说明: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据此可知,虽自2017年1月3日起,国家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但矿山企业原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仍然有效,除根据规定应重编、修编的情况外,不需要重新编制“二合一”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怎么做: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工作。需要通过资料收集、现状调查、综合分析等手段,查明已损毁土地状况,通过科学合理的预测方法分析在规定的生产建设服务年限内,可能造成土地损毁的范围、程度与面积,依据“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的原则,确定复垦土地的利用方向,并对已经或可能产生损毁的土地,按照“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制定土地复垦标准,根据“统一规划、源头控制、防复结合”的要求设计切实可行的复垦措施,并核算复垦工程量,据此进行土地复垦投资估(概)算,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通过划分合理的阶段复垦计划,使生产建设单位做到“边损毁、边复垦”,限度地减少生产建设活动对土地产生的损毁和影响,进而有效控制和减少新产生损毁的土地。
什么是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具体地说,土地复垦是指对被破坏或退化的土地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恢复其可利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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