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大陆内危险品运输安全法规分成九个部分
1.总则;
2.危险品分类;
3.危险品清单和条款及豁免原则;
4.包装与罐体要求;
5.发货程序;
6.包装、散装货柜、大型包装、罐体等的结构与测试;
7.运输、装运、卸载与处理原则;
8.驾驶员、车辆装备与运行要求;
9.危险品运输车辆的结构与形式核准。
对于包装和罐体,需要满足*6部分的要求,通过检验机构的检验,并颁发ADR证书。包装是指由钢、铝合金、塑料等这种材料制成的桶、罐、箱、袋等用于盛危险品的容器。符合ADR法规要求的包装需要打印UN标识。而罐体是只用于盛装高压气体、可燃液体的密封可移动容器。这类产品主要是各种油罐车、罐车、槽车。
对于危险品运输车辆及车辆零部件,需要满足*9部分的要求。车辆需要满足ECE R105危险品运输车辆的要求和ECE R13车辆制动性能要求。满足以上要求的车辆,就可以颁发ADR证书,但是仍需要进行年度审核。
电气安装
电气组件(灯,板,开关,电缆等)必须经过ADR认证。
制动组件
制动系统和制动系统中包含的设备必须符合ECE法规
火灾隐患
车辆必须通过耐火性测试
加热设备
加热设备和排气系统的安全或防护罩必须防止因加热而造成损坏。
限速
车辆必须根据其承重能力和ECE法规设置限速。
联轴器
联轴器必须符合ECE R-55规范。
ADR目标
确保国际运输
根据危险品分类危险品
建造安全可靠的运载危险品的车辆
ADR车辆类型批准程序
检查和审核
根据制造商的参考文件和ECE R-105提供技术服务,基础设施的控制和检查。以下是制造商的危险物质分类。
携带的车辆分为EX II和EX III。
携带液体和气体的车辆的着火点不**61°C的车辆归为FL。
携带过氧化氢或**过60%的过氧化氢溶液的车辆被分类为OX。
携带不**过“ FL”和“ OX”类别且至3000升或以上的液体的车辆被归为AT。
ADR的历史
该协议于1957年在日内瓦获得通过,但直到1968年1月才生效。该协议每两年根据的技术和法律调查结果进行调整。今天,所有欧盟国家都是成员,ADR协议在欧盟法规中具有法律效力。此外,所有其他欧洲国家现已加入ADR规则,摩洛哥,突尼斯和一些曾经属于苏联的中亚国家也已加入。ADR协议目前共有48个成员国(截至6/2017)。
ADR认证分为两个部分的内容
1.形式核准,形式核准是针对于产品的设计和生产工艺。
2.检验和测试,每批货在发货前需要进行检验,主要验证生产一致性、设计特性、内外部条件检查、静压测试和泄露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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