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守承诺 保守客户信息 广州增城区离婚抚养权纠纷律师

    信守承诺 保守客户信息 广州增城区离婚抚养权纠纷律师

  • 2023-10-27 08:47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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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债务人借离婚债务诉讼律师 债权人撤销权咨询 广州债务人借离婚债务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债权人可在知道该行为后一年内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根据该规定,行使债权人撤销权需符合以下条件:,债权人身份的确认;第二,债务人存在放弃到期债务、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转让财产的行为;第三,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在本案中,,梁儿的债权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债权人身份确认无疑。第二,涉案房产是贝某、陈某的共有财产,贝某、陈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产归陈某及儿子所有,系贝某对其与陈某的共有财产中应有份额所有权的放弃,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第三,贝某在离婚后再没有归还本金及,在涉案民间借贷纠纷判决生效后,贝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法院强制执行,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贝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贝某也当庭表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可见债务人贝某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综上,涉案房产是贝某、陈某的共有财产,贝某、陈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有关涉案房产的约定对债权人即梁儿造成损害,导致梁儿的债权无法实现,梁儿要求行使撤销权以及确认贝某、陈某对涉案房产各占50%的产权份额,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涉案房产自2009年4月29日起至今登记在陈某一人名下,并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梁儿主张撤销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与本案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无关,法院不作处理。 判决如下:一、撤销贝某、陈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三条关于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X房的财产分割约定。二、确认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X房为贝某、陈某的共同财产,贝某、陈某各占50%产权份额。

    广州专业离婚诉讼律师 对方转移财产咨询 广州离婚时对方把银行卡里的钱都转走了还能分吗? 张静律师解答:离婚时,除一方存在恶意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况外,法院应处理的共同财产是指现存的财产,而非曾经拥有的财产。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认为卡里曾经高金额达31万,对方就应该分15万多。二审改判既然不是转移财产,就应该只处理离婚时卡里的金额,而离婚时卡里仅于16元,已无处理必要,改判不用分割该张银行卡的钱。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账号尾数为9302的平安银行账户,刘男主张该银行账户以下转出的金额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014年1月8日转出12万元、….、2015年8月10日转出35600元。刘男主张上述银行流水属转移共同财产。李女则主张因其从事外贸生意往来资金周转,不同意刘男的分割方案。经查,上述流水从2014年1月8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大部分存入的款项都在当天或第二天转出,每笔转入转出频率特征稳定,大部分转入金额摘要载明为“结售汇”,其中2014年2月26日摘要载明“电报费”,与李女陈述的上述账户用于从事外贸生意相符,予以采信。上述账户持续有款项汇入,迟一笔汇入款日期为2015年8月7日,不符合转移共同财产的特征,对刘男主张李女转移共同财产的意见不予采纳,采信李女该账户系用于外贸生意资金周转。然而,资金周转并不等同于转出的款项已灭失。纵观该账户流水,资金流转过程中高转账汇入的金额达到312700元,即李女该账户名下财产高时曾达到312700元,属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由刘男分得一半,即156350元。 二审法院认为:李女名下平安银行账户(账号尾数为9302)款项的问题。离婚时,除一方存在恶意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况外,法院应处理的共同财产是指现存的财产,而非曾经拥有的财产。对于李女的上述账户,至2016年10月2日余额为16.21元,不具备分割的必要性,同时,一审法院已经根据账户资金的往来情况,认定系用于外贸生意资金周转,并非李女转移共同财产,该认定符合案件实际,本院予以确认,则上述账户中曾经拥有的资金应视为已经用于生活消耗或生产经营,不应再进行分割。一审另认为资金周转不等于消耗,但李女名下的公司刘男同样占有股份,即使上述资金确以其他形式附加于公司价值中,刘男亦能获益。故此,该账户已无财产可供分割,原判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改判该款项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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