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不动产清查核实的内容有实物状态、权利状态、区位和交易状况、会计核算情况等四个方面。北京普华信德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是由财政部和北京市财政局共同授予资产评估资质的全国性专业评估公司。公司具备完善高效的服务团队和管理体系,是一家集人才、技术、经验于一体的*评估机构。
1.实物状态
土地使用权清查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估对象名称;土地坐落、四至、面积、用途、形状;土地所在地的地形、地势、地质、土壤;土地的开发程度、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土地周围环境、景观、距离;临街状况。
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物现场清查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规模、外观、建筑结构、建筑年代、楼层、层高(净高)、新旧程度(楼龄)、平面布置、朝向;防水、保温、隔热、隔音、采光、通风、日照:评估对象内外部装修(装饰)、设施设备、利用现状、维护保养、物业管理。
2.权利状态
(1)不动产权证类型。在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存在有效的权证类型,如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土地房屋权证、房地产权证、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
(2)不动产权属证明的查验。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权利人可以查询包括不动产登记簿和原始资料在内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利害关系人仅可以查询登记簿。单位查询的,由单位经办人持单位介绍信申请查询;不动产权利人查询的,持房屋所有权证、本人有效件申请查询;其他利害相关人查询的,持授权委托书、亲属关系证明等申请查询。
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不动产登记资料可以通过电子化查询。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获得的电子化查询结果,可以现场打印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章。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已开通互联网、自助查询终端或登记信息查询端口等查询方式的,可以通过上述渠道查询并打印电子化查询结果(查询结果,带有登记机构电子签章和查询日期)。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39号——公允**计量》的要求,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评估是基于资产的佳用途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或者将该资产出售能够用于佳用途的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的评估。
佳用途是指资产**大化时对应的用途,主要从法律上是否允许、实物上是否可能以及财务上是否可行等方面考虑,具体如下:
(1)法律上是否允许,应该考虑对资产进行评估时资产使用在法律上是否受到限制,评估基准日对该投资性房地产的使用必须未被法律禁止。例如,如果**禁止在生态保护区内进地产开发和经营,则该保护区内的土地佳用途不可以是工业或者商业用途的开发。
(2)实物上是否可能,应该考虑资产的实物特征。例如,一栋建筑物是否能够作为仓库使用。
(3)财务上是否可行,是指在评估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时应该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使该资产产生足够的收益或者现金流量,从而补偿使用该资产形成的成本后,仍然能够满足市场参与者所要求的。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的一致性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既是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也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基本要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令*12号)*十二条规定,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十五条规定,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十五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进行审核。
企业**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当说明原因”。这要求资产评估师要反映企业出具的“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关于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内容。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一致性,一般不应由资产评估师来确认,而是由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根据其经批准拟实施的经济行为确认并提供给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一般应要求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在申报表或申报材料上以签名盖章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确认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机器设备的清查核实方法
1.清查核实的方法
清查核实一般可以采用逐项调查或抽样调查的方法进行。
机器设备评估,应当对机器设备进行现场逐项调查或抽样调查,确定机器设备是否存在,明确机器设备存在状态并关注其权属。评估实践中,对于数量较多的机器设备,当评估人员认为通过对样本的调查,可以推断整体设备的状态时,可以采用抽样调查方法进行。采用抽样调查,需要根据具体观察到的评估对象状况,对所抽取样本以外的机器设备进行一定的假设和推断。评估人员应当了解采用抽样调查方式的局限性,充分考虑抽样风险。在制定抽样方案时,应当对抽样风险进行测算,同时,也要在评估报告中进行恰当的披露。
此外,如果因客观原因等因素限制,无法实施现场调查,评估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判断并予以恰当披露。
2.清查核实的手段和信息渠道
(1)清查核实的手段。对机器设备的清查核实,通常采用现场观察,也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手段实时观察;如需要,可以借鉴设备使用单位提供的设备档案资料,利用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或鉴定意见,对设备进行清查核实。
评估人员采用现场勘察和远程视频,了解机器设备的外观、运行环境和运行状态,很少使用专业的测试仪器,有时会使用一些简单的仪器对机器设备进行简单的测试。当评估人员认为使用上述手段不能确定设备技术状态时,可以考虑进行的技术鉴定,但是该工作已**出评估人员的职业和能力范畴,需要聘请专业机构对机器设备进行专业的技术鉴定。有些设备的检测和鉴定需要有关部门核发的特殊资格,大部分资产评估机构不具备此条件,若必须进行某些特殊鉴定,则要聘请有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对于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车辆等均要求定期进行检验、检测,由有资质的部门出具定期检测或年检报告。评估人员应当收集上述设备近期有效的检测报告书用以判断设备的状态。
在机器设备清查核实中,评估人员可以利用*及其工作成果,如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检测报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也可以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供保证书或承诺函等。
(2)清查核实的信息渠道。机器设备清查核实时,设备的出厂铭牌、设备卡片、台账,工厂及设备的原始设计及技术文件,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技术服务合同,设备的财务及预决算资料,设备的运行、维修保养记录,等等,都是清查核实获取信息的渠道。
设备的出厂铭牌、设备卡片、台账等通常记录了设备的基础信息,如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主要的技术参数、出厂编号、出厂日期、生产厂家名称、联系方式等。
工厂及设备的原始设计及技术文件通常包括主要及设备的构成、设备的技术性能、设计生产能力、技术经济指标、工艺流程、运行班次、管道及附属设施、基础等隐蔽工程等资料。
公司多年深耕于企业征地拆迁、环保关停、侵权损失等评估领域,先后服务于国内众多企业客户,服务范围涵盖全国二十多个省份,积累了扎实的执业技能和丰富的评估经验,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企业和自然人客户维护自身利益,获取合法权益,提供了至关重要的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