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交通事故以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时效期间。因为现实生活绝大多数的交通事故属于轻微事故,这类事故事实往往比较清楚,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比较小、受伤比较轻,事故认定书一般当场或5日内就制作出来并送达给当事人。自当事人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对于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甚至需要后续的,诉讼时效应自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分哪些种类?
1、赔偿金
根据《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九条规定的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交通费
根据《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转诊、购费、购残具、参加丧葬)
3、住宿费
外地就医、配置残疾器具、伤残、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
住宿费=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40元/天)
4、费
根据《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九条规定,费根据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费以及其他后续费,赔偿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或者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一并予以赔偿。
5、误工费
根据《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的机构出具的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6、护理费
根据《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一条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机构或者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7、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根据《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极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天数(40元/天)
8、营养费
根据《高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机构的意见确定。
9、费
(1)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是在终止后根据当事人康复后身体状况进行评定进行的。
(2)的等级主要依据是的检验报告。
10、残疾赔偿金
根据《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
11、残疾器具费
根据《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七条规定
残疾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需求的,可以参照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响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12、丧葬费
根据《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七条规定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3、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款(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另,我国《侵权责任法》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造成均无过错,其个人体质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无过错的,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情况。同时我国交强险立法也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因此,对于被侵权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损失,均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事故引发的全部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是指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的人身造成的损害,需要就医或休息而支付各种费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17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包括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各个类别的特性以及法律相关规定,单计算。比如费的计算标准,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出具的或者法医等进行认定。
致残赔偿
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根据伤残认定的等级不同,也会有不同的赔偿标准,但一般均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费等。
赔偿
交通事故造员,无疑应归为严重交通事故一类,虽然生命的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但一条鲜活生命的逝去并不是人生的终结,随之而来还有殡葬、被抚养人生活等事宜亟待解决,因此,需要全面了解赔偿项目与相关标准。
受害人的,除了赔偿人身损害造成的各类费用之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特别注意被抚养人的年龄与劳动能力。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8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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