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规划需要按照精简管理、下放权力的要求编制。编制土地复垦计划没有资格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选择自行编制或找相关机构代为编制;为规范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条例》和《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制定了审查要点。
关于“二合一”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要求: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相关规定,“二合一”方案的编制需满足如下要求:
1、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方案名称为:矿业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2、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3、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4、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
5、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应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执行。矿山企业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
土地复垦方案是土地复垦义务人(生产建设单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重要依据,也是下一步招投标、监理、实施、验收的基础,土地复垦方案是国土部门监督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复垦义务的重要抓手,是土地复垦管理的重要制度,所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是每一个土地复垦义务人都必须完成的工作。
土地复垦的业务对象、产生土地复垦业务的情况主要有四种:
1、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2、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3、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4、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土地复垦方案怎么做: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工作。需要通过资料收集、现状调查、综合分析等手段,查明已损毁土地状况,通过科学合理的预测方法分析在规定的生产建设服务年限内,可能造成土地损毁的范围、程度与面积,依据“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的原则,确定复垦土地的利用方向,并对已经或可能产生损毁的土地,按照“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制定土地复垦标准,根据“统一规划、源头控制、防复结合”的要求设计切实可行的复垦措施,并核算复垦工程量,据此进行土地复垦投资估(概)算,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通过划分合理的阶段复垦计划,使生产建设单位做到“边损毁、边复垦”,限度地减少生产建设活动对土地产生的损毁和影响,进而有效控制和减少新产生损毁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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