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时应明确项目区、复垦区及复垦责任范围、永久性建设用地及临时用地所在区域,且在审批时要求提供坐标,准确认定临时用地的地类及面积,要求提供2000坐标,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能够明确土地复垦中地块地点、面积、义务人和复垦后土地利用类型等基本特性,对后期土地复垦施工提供依据。
土地复垦的业务对象、产生土地复垦业务的情况主要有四种:
1、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2、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3、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4、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土地复垦方案是土地复垦义务人(生产建设单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重要依据,也是下一步招投标、监理、实施、验收的基础,土地复垦方案是国土部门监督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复垦义务的重要抓手,是土地复垦管理的重要制度,所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是每一个土地复垦义务人都必须完成的工作。
农业土地复垦 :
在工业化之前,农业是开垦土地的动力。一个相关的做法是排干沼泽或季节性淹没的湿地,将它们转变为农田。虽然这并不能准确地创造新的土地,但它允许将原本只限于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土地用于商业生产。这也是控制蚊子的重要方法;
即使在后工业时代,也有旨在增加可用农业用地的土地复垦项目。例如,村绪在日本秋田,对来自开垦的土地建立湖八郎泻开始于1957年到1977年,地量地价收回共计172.03平方公里(66.42平方mi)。
关于土地复垦方案转变的起因:
2017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现已撤销)发布《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矿山企业不再直接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
自此,我国仅要求矿山企业编制“二合一”方案,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不再要求矿山企业分别直接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
关于土地复垦方案向“二合一”方案过渡使用的说明: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据此可知,虽自2017年1月3日起,国家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但矿山企业原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仍然有效,除根据规定应重编、修编的情况外,不需要重新编制“二合一”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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