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共有住房买卖协议纠纷律师(可免费咨询)
广州职工离职单位可回购房产的约定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就判决有效。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某家具厂、卢某1999年12月30日签订的《广州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卢某按协议向某家具厂支付购房款,某家具厂亦协助卢某办理涉案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涉案房屋的物权已属于卢某。协议第七条约定在单位购买了住房的本单位职工,必须继续为单位服务至服务期(经单位同意的正常工作调动、出国、离退休、除外),否则单位有权按售价收回房产权,卢某辩称该条款为后添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卢某称第七条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减轻己方责任加大对方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失衡,协议书为双方自愿签订,该条款并不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根本性失衡,不存在免除某家具厂责任情形,卢某主张该条款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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