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进行建设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占用耕地,我们占用了耕地以后,不能说破坏了就直接走人了,我们还得把耕地给复垦,所以说这就是我们做复垦方案的一个内在要求还有依据,因此土地复垦方案必须要做,它涉及到我们的吃饭问题,涉及到我们的粮食安全,针对临时用地,我们必须进行复垦。
农业土地复垦 :
在工业化之前,农业是开垦土地的动力。一个相关的做法是排干沼泽或季节性淹没的湿地,将它们转变为农田。虽然这并不能准确地创造新的土地,但它允许将原本只限于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土地用于商业生产。这也是控制蚊子的重要方法;
即使在后工业时代,也有旨在增加可用农业用地的土地复垦项目。例如,村绪在日本秋田,对来自开垦的土地建立湖八郎泻开始于1957年到1977年,地量地价收回共计172.03平方公里(66.42平方mi)。
什么是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具体地说,土地复垦是指对被破坏或退化的土地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恢复其可利用状态。
关于土地复垦方案转变的起因:
2017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现已撤销)发布《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矿山企业不再直接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
自此,我国仅要求矿山企业编制“二合一”方案,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不再要求矿山企业分别直接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
关于土地复垦方案向“二合一”方案过渡使用的说明: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据此可知,虽自2017年1月3日起,国家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但矿山企业原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仍然有效,除根据规定应重编、修编的情况外,不需要重新编制“二合一”方案。
土地复垦 :
土地复垦,通常被称为回收,也可称为填埋(不要与废混淆填埋),是创建新的进程土地从海洋、河床或湖床。开垦的土地被称为开垦地或填埋场;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开垦”可以指将受干扰的土地恢复到改善状态。例如,在加拿大的阿尔伯塔省,省政府将开垦定义为“将受干扰的土地恢复到以前的或其他生产用途的过程”。在大洋洲,它经常被称为土地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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