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的维持 **权被授予以后,自申请日起算发明**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期限为10年。但在1993年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权以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权期限为5年,到期后可以再续展3年。在**权获得后的期限内,为维持**权有效,**权人有按**年度缴纳年费的义务。 1.**年度的计算 **年度与自然年份是不同的。自然年份每年从1月1日起始,而**年度无论是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都是从申请日算起。从申请日到下一年的相应日为**年度,从所述相应日的次日到再下一年的申请日的相应日为*二年度,依次类推。例如,某申请的申请日为1990.1.7,那么: 1990.1.7~1991.1.7 **年度 1991.1.8~1992.1.7 *二年度 1992.1.8~1993.1.7 *三年度 …… …… 每一件专利申请,由于申请日不同,它们在同一时间所处的**年度是不一样的。例如,若申请A的申请日为1986.5.3,申请B的申请为1988.3.4其年度与日期的对照如下表所示: 申请A 申请B 申请日 1986.5.3 1988.3.4 **年度 1986.5.3-1987.5.3 1988.3.4-1989.3.4 *二年度 1987.5.4-1988.5.3 1989.3.5-1990.3.4 *三年度 1988.5.4-1989.5.3 1990.3.5-1991.3.4 …… …… …… 2.年费的缴纳 **法规定:**权人应当自授权当年起缴纳年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缴纳,以后各**年度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的最后一个月内预缴。由于**年度是从申请日起算的,所以**权人应当记住专利申请日,并在每个申请日的相应日以**个月内预缴下一年度年费。 **权人应当特别注意公告日在某个**年度的年末的情况,此时公告日(即计算缴纳当年年费的日期)可能已与预缴下一年度年费的时间重叠,或者非常接近。例如,某实用新型**的申请日为1992.7.5,若授权通知书的发文日为1993.1.28,其公告日为1993.6.28,那么在1993.1.28~1993.4.12期间办理登记手续时按1993.6.28 缴纳**登记费及当年年费(即**年年费),而预缴*二年度年费的期限为1993.6.6-1993.7.3。 由于预缴*二年度年费的期限为1993.6.6-1993.7.3,公告日在1993.6.28,在预缴*二年度年费的期限当中。这样,在缴纳过**次年费以后,在公告后甚至在公告前,就应当预缴下一年度的年费,所以常常使一部分**权人忽略预缴下一年度的年费。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权人应当注意及时预缴下一年度年费,避免造成**权的丧失。 缴纳年费可以由**权人自己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任何*三者办理。但是在我国境内没有长期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机构,应当通过**局*的涉外**代理机构办理。我国闽台、港、澳的企业、机构也应通过**局*的**代理机构办理。我国闽台、港、澳同胞个人可以通过国内**代理机构办理。 由于不同年度的年费数额不一样,缴纳年费时,除写明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外,还应当写明缴纳哪一年度的年费。缴纳哪一年度的年费可以按照下式推算: 缴纳年费的年度=当前日期的年-申请日所在的年+1 如果当前日期的月、日小于申请日的月、日则不用缴纳滞纳金,否则应当缴纳滞纳金。 按照规定,缴纳**费用有困难的,可以请求减缓授权当年的年费以及以后两个年度的年费。 3.滞纳期和滞纳金 **权人由于各种原因,例如,忙于开发新的发明创造,忙于推动**实施,或者专注于其它事务,而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缴纳年费的义务的,除**次年费以外,**法实施细则规定,**局应当通知**人进行补缴,补缴年费的期限为自应当预缴年费的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之内。这6个月的时间称为年费滞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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