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公司转让,房产评估公司转让,价格不高,带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老师可以继续使用,可以自行进行人员替换,新申请注册的,法人诚心转让资产评估公司。 资产评估转让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专业机构和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和有关材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行为。其目的是为该项资产的交易等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先,该资产评估公司转让之后是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属性,股东的个人信用及相互关系直接影响到公司的风格甚至信誉,所以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转让股权,多有限制性规定。大致可分为法定限制和约定限制两类。资产评估公司转让后,特别是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方能有效。约定限制实质上是一种自主限制,其基本特点就是法律不对转让限制作出硬性要求,允许公司通过章程或合同等形式对股权转让作出具体限制。
第三十条 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06.24生效)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三)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根据中华财政部令第64号,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三)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资产评估公司注册流程备案条件,资产评估公司转让
资产评估公司的主要职责:根据市评估中心规定,被评估资产净值400万元上的,由市评估中心审核、确认。具体程序是: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由企财科主管资产评估的对报告进行初审,并拟写资产评估确认审请函,将报告报送市评估中心。
设立合伙制的资产评估机构具备以下条件:
1.2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8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4.书面合伙协议
5.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在10万元以上
6.机构名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收益现值
收益现值是指资产评估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量的贴现现值之和。收益现值的本质是本金市场价格,是剩余价值的本金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者投资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获得预期收益。在正常的经营条件下,投资者欲获得更多的收益,必须在资产方增加投资或提高。投资越多资产价值越大,反之越小。从本金运动的目的看,本金和收益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投入一定量的本金,可获得—定量的收益,反之,根据一定量的收益,也可追溯为一定量相应的本金。这形成了两个概念:一是本金,即投入的本金与预期收益的比率,二是收益本金化率,即预期收益还原为本金的比率。收益现值是年预期收益除以适用本金后的商。
以收益现值作为资产的价格标准,意味着资产所有者流动的不是一般的商品买卖,而是将资产作为收益能力来买卖,无形资产评估在预期收益比较稳定的情况下:
资产现值=收益现值=预期收益/适用资产
收益现值标准在应用中有两个不足,一是决定收益现值的预期收益额和资产预测起来困难。二是用预期收益作为被评资产价值的基础,似乎与资产实体本身无关,故用起来难度大。但尽管如此,收益现值仍有其无法替代的优越性。
收益现值标准是在企业持续经营的前提下,资产评估准则只能是整体资产或具有单获利能力的资产,并且在预期收益较为稳定的条件下应用才较为科学。
4.清算价格
清算价格是指企业无形资产评估停止经营或破产后.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以的方式处理其资产,以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权益条件下所采用的资产价值,也是在非正常市场条件下资产拍卖的价格。企业停业的原因多种多样,可能是破产或是歇业,也可能是合作期满。但无论是什么原因停业,其核心问题都是清偿债务,而且通常情况下要以现金形式偿还。这决定了清算价格的基本特点是快速。由于受到期限限制和买主限制,其价格一般大大低于现行市价。清算价格有强制清算价格,有序清算价格和续用清算价格。以清算价格作为资产的计价标准,称为清算价格标准。
资产评估业务的价格标准应根据资产业务的性质、评估目的和前提条件加以选样。从原则上说,资产评估业务和价格类型应该是严格匹配的,不存在资产评估准则的相互替代问题。但在实践中出于种种原因和评估条件的需要,具体操作时可能产生价格类型替代的必要性。在某些情况下,这种替可能提高评估质量和资产业务质量,也便于实际操作。
在运用收益法评估时,应注意其收益期限不能是无限期;要考虑设备的技术含量、技术进步是否有提前淘汰被评估设备的可能性。稍有疏忽即将带来风险。鉴于以上受到收益预测的限制等因素,故在评估工作中,收益法多作为一种补充法,用来确定设备的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同时用来分析企业是否存在无形资产。
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法是在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功能变化、成新率(被评估资产的新旧程度,如八成新、六成新)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重置成本法的计算公式是:
被评估资产价值=重置全价-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经济性陈旧贬值或被评估资产价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其中,重置全价是指被评估资产在全新状态下的重置成本。
成本法是从成本的角度来衡量资产的价值,它先估算与评估对象完全相同或功能相同的全新资产的成本。如果被评估对象是一台全新的设备或一个全新的工厂,则被评估对象的价值为它的重置成本。根据替代性原则,在进行资产交易时,购买者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按市场标准重新购置或构建该项资产所付出的成本。如果被评估资产已经使用过,则应该从重置成本中扣减在使用进程中的自然磨损、技术进步或外部经济环境导致的各种贬值。因此,成本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和资产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将重置成本扣减各种贬值作为资产评估价值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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